Miss汉谟拉比 25-12-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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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讲课,讲股权转让,我们提到要询问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有国企,如果有,有可能要适用32号令,他们有自己的评估、监督以及交易方式。
今天看到一个文章,做一个小提示。国有企业持有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32号令的适用范围有限: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都不在32号令的规范范围内。
2.不强制进场交易: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时,不需要按照32号令履行进场交易、审批、评估等手续。但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以广泛征集投资人和发现市场价格。
3.评估要求:对于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但这不是32号令的要求。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