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的规则作了调整,强调必须放弃实用新型发明才有机会获得授权,不再保留可修改发明申请之权利要求这一选项。
问题一:如果未说明有同日双申,会如何处理?
上周发布的指南修改解读中说:如果申请人未在申请时对“同日双中”的事实予以说明,即便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其他驳回理由,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该申请也将被驳回。
问题二:新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针对审通发文日在此之后的申请、还是针对申请日在此之后的申请?
假设2024年1月1日申请了发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已获得授权,且2026年1月2日在审查后认为发明无其他驳回理由,还允许按旧指南的规定来修改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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