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宝平 25-12-0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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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总公司暴雷后,分公司负责人也被立案侦查,而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从犯,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轻、重。如果就分公司的行为单独评价,毫无疑问,其行为绝对是主犯,然,这种认定方式显然脱离了案件实际情况,行为人并非是案件的组织者、预谋者、发起者,且产品政策、方案、合同并非行为人制定,客户资金最终也全部流向总公司,对涉案资金其不具有使用权和支配权,且其也只是按照总公司要求执行任务,仅领取固定工资和比例很低的提成,如认定为主犯,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明显不公平。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李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1、从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方面分析;
2、从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
3、从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4、如实行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实行行为的关联程度;
​5、分赃、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和判断。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