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五一 25-12-0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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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论坛##对毒品零容忍# 【百家争鸣:我的天空123+:《你真以为法律是“法学界”制定的————说说一部法规是怎么出台的?》;#雪菲随笔# 五一评论:作者强调“我国的立法修法工作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的,根本不存在“法学界”公知”把持主导立法修法的空间和可能性。”我认为,“吸毒记录封存”的争论,一端牵着个体前途与司法宽容,另一端系着公共安全与民族情感。未来的破局之道,在于能否构建一套既能体现法治温度、又能坚守安全底线的精细化管理体系。这场辩论本身,已经超越吸毒记录这一具体议题,成为当代中国在迈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调和不同价值、凝聚社会共识的生动而深刻的演练。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守护社会的善治与人民的安宁,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建立在深厚民意与专业理性的双重基石之上。

我的问题是,第一,作者说,据“底层左”们推断, “法学界”或“大法党”近期目标是“毒品合法化”,远期目标则当然是“颠覆”。沈逸教授是“底层左”吗?第二,作者认为,大众舆论“是一场毫无建设性的情绪发泄是放空炮,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大众关注立法工作,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是“毫无建设性的情绪发泄”吗?第三,作者恶毒地指责,“低级左”“正能量鼠目寸光只考虑自己的小利益。”“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威害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的进步固然需要专业知识的引领,但其合法性根基始终在于最广大人民的理解和认同。法律的制定不仅是一场专业的制度构建,更是一次广泛的社会动员。真正的法治文明,不仅体现在条文的先进,更体现在程序上的民主参与和人心上的温暖共鸣。】

我的天空123+:《你真以为法律是“法学界”制定的————说说一部法规是怎么出台的?》

每次出现舆情,都会成为活跃于网上的“低级左”和“低级右”们狂欢喧嚣。这些“低级左”或“低级右”们背景身份千差万别干什么的都有,立场观点更可能针尖对麦芒尖锐对立水火不容,但他们都有一个重要共性,就是他们都活在社会的最基层最末端,生活工作经历非常狭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非常有限;最重要的是,这些人喜欢谈政治论社会但却并不真正不了解国情,他们生活在中国却根本不知道我们国家我们社会是怎么运作的,他们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其实是在向自己想象的真实中根本

不存在的靶子开炮。这就是“低级左”“低级右”论政的悲哀,由于他们经常是在向他们根本不了解不理解的虚幻目标开炮,总是南辕北辙说不到“点儿”上,所以他们的议论完全是一场毫无建设性的情绪发泄是放空炮,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比如,这几天网上关于“记录封存”的就属此例。“低级左”们断定,这个法规修改就是被西方洗脑甚至被敌特汉奸公知所渗透包藏祸心的“法学界”一手主导的。据“底层左”们推断, “法学界”或“大法党”近期目标是“毒品合法化”,远期目标则当然是“颠覆”。

“低级左”和“低级右”们就是这么理解世界的,各种阴谋论在他们中间永远有市场。每当出现了让他们不开心的事,他们都会不加思索地将其归罪于他们根本不认识也闹不清的各种“利益集团”和“资本”。所以他们永远是各种能永葆青春包医百病的“保健品”忠实客户,也是各类诈骗分子的主要“工作对象”。

这次倒霉“躺枪”的是“法学界”。但是且慢,你真以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法学界”能包办的?且不说,从大的方面讲从制度上讲,我们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领导一切的,做为国家制度建设的立法工作,更是完全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

从具体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工作是如何运作的呢?
正好,鄙人近年曾全过程参与了某部法规的立法工作。我在这方面有发言权,我可以结合我的亲身经历说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怎么从酝酿到诞生的。

立法动议阶段。在我国,谁都可以提出立法或法律修改建议,但有权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工动议的,只有人大、政协、政府,可能还有军方, “法学界”没有这个权力。公民个人、团体、企业等等如有立法修法建议,你必须说服人大政协代表委员或某个政府机构接受你的看法,由他们来提出这才有效。每年人大政协会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能否提交立法或修法提案,这是反映代表委员履职成效和履职能力的重要指标,立法提案都是“挂号”,办与不办必须有着落必须有正式书面回复。

立法动议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明确主办单位,二是立项。在我国,每年来自四面八方的立法建议多如牛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提案也很多,这些建议和提案大多数进入不了立法程序。要想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先得确定主办单位。立法工作极其复杂繁琐,不能光嘴上说说,也不能一堆“和尚”挑水却没任何一个和尚具体负责,必须明确一个主办单位来主责办理这件事。然后,还必须“立项”,即必须正式进入立法机构的立法计划,否则全是白忙活。

明确主办单位的原则是法律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个部门的工作,就由哪个部门主办负主责。比如,教育方面的立法修法,一定是教育部门主办;外交外事方面的立法修法,一定是外交外事部门主办。此次涉及“记录封存”的《治安处罚法》修改,因它主要涉及公安工作,我敢肯定,一定是公安部主办这次修改工作。一些法律法规的主体内容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这部《治安处罚法》不仅涉及公安管理的治安工作,还涉及政法委负责的大量综治工作和社工委的社会管理工作,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公安、政法委、社工委三家派人合组一个办公室,但通常只有一个单位牵头,这个法的修改,我相信应该是公安牵头,办公室放在公安部。

主办单位要对接人大某个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该专委会从人大方面的角度来办这个立法或修法,如果此法由政协提出,那还要加上政协某个专委会,这几家在整个立法修法过程中要经常一起工作。

“低级左”们说,这个法的修改“法学界”公知们包办搞的,广大公安是不知道不赞成的,我只能说这伙“低级左”们愚不可及!这个法的修改(当初立法也是如此)从头到尾肯定是都是公安在主办, “法学界”连酱油都打不上,如果公安机关不愿意,根本就不可能有这次修法!

然后就是“立项”。立项过程起关键作用的是政府的司法部 (局)和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局)同时是党的法治委员会的办公室,代表党和政府具体统筹立法工作。而人大法工委很大程度上决定这次立法修法能否列入人大立法日程。

“立项”的主要内容是论证立法修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你必须论证清楚,为什么这次立法修法是必须的?为什么不能用已有的法规“凑合用”?司法部 (局)和法工委会召集各方人员开一系列会议搞一系调研来质疑你。
由于人大的议程上由无数的待立待修的法规在“排队”,而立法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头等大事、非常严肃不可儿戏,所以, “立项”是非常难过的一关,大部分立法动议都倒在这一关前。

在这里说一下,不要听信什么“人大没权”、“橡皮图章”的说法,我亲身经历,至少在立法工作,人大权威十足!

过了“立项”关,立法修法工作的进度就至少有五成了,因为在立项审查过程中,立法修法方向及主要内容差不多都已经在有了,下面主要就是文字工作和征求意见的工作了。

起草工作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文本的起草,二是修改和征求意见。

起草工作主要由专业人员来做。法律文本的起草是非常专业的工作,现在立法讲究“法言法语”,必须在法律技术上周严。实事求是说,这个工作一般人做不了,必须由非常专业非常有法律经验的人来做。这个阶段, “法学界”是有参与机会的。就我所知,不少法律法规的文字起草工作是请国内的著名大学法学院有关专业的教授学者参与起草的。

但是,这里必须强调,这里“法学界”只参与文字和技术工作,所有的实质内容都是党政及人大主办部门把握的。实际上,如上面提到的,立法和修法内容在立项审查阶段就基本确定了。

我体会,起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还不是文字起草工作,最主要的是“征求意见”。初稿出来后,大量工作就是“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主办单位内部。比如这个《治安处罚法》,先得在几家主要单位内公安、政法委、社工委、检查院、法院、司法部 (局)及人大法工委和专委内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这些单位都是经验极其丰富的“行家里手”,所提的意见往往是非常专业、务实和尖锐的。

二是“有关单位”。法律内容所涉及到的所有单位、直接的间接的,你都必须征求人家意见,包括会议征求和书面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都必须书面回复。特别是在法律中被“派了活儿”的单位,比如法律草案中如果规定吸毒者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单位一定会认真研究,因为法律法规一旦通过他们涉及到他们落实的问题。

三是体制外的有关单位和专业。这个征求意见与人大审议阶段的全向全社会的征求意见还不同,这是定向面向法规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包括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有关团体、企业、有关群众,比如涉及劳动保护的,肯定要请工人代表,涉及治安管理的,肯定要请社区工作人员和“朝阳群众”等等。

经过这一系列征求意见, “法学界”即使在起草文本时塞了什么私货也肯定被打掉了。

这个工作完成后,就要履行党政内部的报批程序,然后提交人大,专委会和法工委开会决定,征求意见,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三审大会批准等。需要指出的是,整个立法过程,

包括最初的立法动议的启动、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等等各个环节,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从一开始这个问题可不可立法、指定哪个单位主办、具体立法原则主要内容、立项、提交人大审议等等,都要事先请示党委有关领导,在重要环节之前如立项和提交人大之前都要请示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并上党的会议批准,整个过程的主要环节还要事先请示人大政协领导。

具体到这部《治安处罚法》的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确定的,各位正能量不妨自行查阅全会公报。

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一定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像各位“低级左”正能量鼠目寸光只考虑自己的小利益。你只想着让吸毒人员离你和你家人远远的恨不得赶尽杀绝,但从党和政府角度看,有过轻微违法记录的人数以千万加上家属上亿,仅因偶尔一次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就把人赶尽杀绝永远不给出路,人为制造出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绝望群体,那不仅践踏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威害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做法完全不可取。

一句话,我国的立法修法工作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的,根本不存在“法学界”公知”把持主导立法修法的空间和可能性。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