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2-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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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看到知产库公众号最新的一个文章,看完觉得连茅台这样的企业,立案都这么费劲啊。
案情大概是茅台因商标侵权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名被告,四被告曾因销售假冒茅台白酒构成刑事犯罪,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刑罚,茅台公司据此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茅台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1. 自身为涉案商标合法权利人的证明;2.认定四被告构成刑事犯罪的(2022)吉 011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3.调取刑事案卷的申请(主张侵权细节、情节等关键证据存于刑事卷宗,自身无法获取)。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一审法院”)立案庭向茅台公司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要求其 7 日内说明 100 万元损失的计算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茅台公司回函拒绝补正,主张 “损失计算属于实体审理内容,立案阶段无需审查”,一审法院裁定 “不予受理”。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理由是 “茅台公司未说明损失计算方式,法院无法判断管辖范围”。
茅台去最高院深情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再 238 号裁定书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院的理由是,立案审查的性质是 “形式审查”:法院在立案阶段仅需审查 “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级别管辖范围”(如本案 100 万元符合长春中院级别管辖标准),无需审查 “标的额如何计算、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等实体问题,这些属于 “实体审理阶段” 的审查内容,应由审判庭而非立案庭审查。
即便原告可能故意虚高标的额以抬高管辖级别,法院也应依法 “移送管辖”,而非 “径行不予受理”,剥夺当事人诉权。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混淆了 “立案形式审查” 与 “实体审理审查” 的边界,以 “未提交损失计算依据” 为由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后来查了一下,像四被告曾因销售假冒茅台白酒构成刑事犯罪,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刑罚,原告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大概率都是支持的,除非四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 “侵权情节显著轻微”(如销售金额极小、未实际流入市场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茅台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所以即使立案庭实质审,不予受理也是没道理的。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