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未婚妻历经4死3生判决#】“案子前后审理了7年,一共13次判决,4次死刑,3次死缓。”近日,河南许昌籍女子陈晴(化名)发帖引发关注。陈晴称,她的姐姐在2005年被未婚夫赵某用铁锤杀害,赵某2011年被最终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最近,老家的人传出风声,说有人服刑时见过他,他有几次减刑,这个月就坐满20年牢,可能要释放了。”12月9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告知,“他离释放还早着呢”。
陈晴表示,大姐陈丽平中学毕业就前往广东打工,帮助父母抚养妹妹和弟弟。2005年春节,陈丽平在亲戚介绍下与邻村的赵某相亲,之后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2005年12月,“28日下午她刚到家,男方骑车来把她接走,说要商量买家具的事。29日上午,媒人赶到我家,说她被未婚夫打死了。” 父母和亲戚赶去现场,发现陈丽平躺在赵某院门内,脑袋被砸烂,脖子有刀伤。
判决书显示,陈丽平与赵某当天早上发生争吵,赵某将陈丽平推倒在地,先用铁锤击打陈的头部十几下,又用菜刀划伤陈的颈部,致陈丽平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期间,赵某将母亲和伯母赶出了院门;赵某作案后打开大门,告知众人“打死了未婚妻”,并用家中电话拨打110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丽平的父母要求追究赵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陈丽平在广东打工的收入情况,索赔49.3万余元。
陈丽平家属还曾针对赵某父母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判决书显示,赵家人在未通知陈家人的情况下,将陈丽平埋在自家责任田内,下葬时未使用棺椁装殓,事后未告知埋葬地点,违反了当地一般风俗习惯,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酌定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2006年7月,许昌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许昌中院认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7.37万余元。
2006年11月,针对赵某的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案件发回许昌中院重审。2007年,许昌中院二次宣判,认定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但鉴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再次对赵某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32.6万余元。
二次死刑判决后,赵某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理由上诉。2008年,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2009年,河南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10年,最高院裁定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最高院裁定,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赵某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1年,许昌中院第5次审理该案,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赵某限制减刑;赵某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我们没有拿一分钱赔偿,从未谅解过他。2012年,我们上诉被驳回,2013年,我们再审申诉被驳回。”陈晴说,这起案件给他们全家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他们全家搬离家乡,远离伤心地。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yEc7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