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交办案件中严重失职及系列违法问题的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长安网@辽宁高院 @辽宁检察
控告人:喀左华信石业有限公司。法人:刘建华股东:付秀华
被控告单位/个人: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李晓艳等相关责任人
事由:举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涉及喀左华信石业有限公司营商环境被破坏的重大监督案件中,存在严重拖延、推诿塞责、监督失职,且在其既往一系列法律监督行为中公然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涉嫌掩盖司法与行政违法行为,导致企业蒙受七年半巨额损失,营商环境持续恶化。恳请省检察院依法提级管辖,彻底调查,严肃追责。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对最高检交办案件的消极应付与严重拖延
一起涉及法院、公安、政府及企业法人等多方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营商环境破坏案件,已于2024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此后,案件9月20被转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然而:
1. 受理严重拖延:直至2025年5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才通知“受理”。从最高检交办到基层院受理,耗时长达八个月,办案效率极为低下。
2. 处理方式敷衍:面对如此重大、复杂、涉及多部门的涉嫌犯罪案件,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仅将案件转交本院“第六检察部” (通常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处理,而未根据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性质,进行专案立案或采取更符合其严重性的调查措施。这种“部门一转了之”的做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应付,缺乏彻查到底的决心与力度。
3. 后果极其严重:本案核心企业——喀左华信石业有限公司,因相关部门违法行为已停产长达七年半。每拖延一日,企业损失便扩大一分,司法公信力便流失一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拖延与敷衍,已使最高检交办案件的严肃性与救济初衷落空,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空谈。
第二部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特别是李晓艳检察官)在多起关联监督事项中的重大错误与失职
在该重大案件的背景下,回顾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李晓艳对系列关联问题的监督处理,更能发现其系统性失职:
一、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与关键司法裁定视而不见,涉嫌故意回避核心违法线索。
1.周晋行贿请托事实: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刑初22号生效判决书明确认定,原朝阳市纪委监委常委周晋收受贿赂后,向法官刘永志打电话请托。然而,朝阳市检察院在李检察官主导下,调查后竟称“周晋说没有这回事”,并以此为基础认定刘永志不构成犯罪。此调查结论公然否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且未给出任何合法合理解释,涉嫌为司法人员违行为开脱。
2.无视关键执行监督裁定:在李检察官对修颖志执行程序合法性进行认定时,故意忽略或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3)执监19号裁定。该裁定由原中院院长提级监督作出,明确处理了涉案采矿权的执行问题,证明采矿权自始即为案件核心。李检察长仅以“一审判决未提及”为由认定执行合法,是典型的“指鹿为马”,割裂司法程序整体性,其结论基础根本错误。
二、对法官刘永志明显涉嫌枉法裁判的行定性错误,背离刑法规定。
李检察官以“刘永志没有受贿”为由,直接得出其不构成枉法裁判罪的结论,严重曲解法律。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核心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非以个人受贿为前提。刘永志在案件审理中存在:
1.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关键证据(复印件、评估报告)真伪核实申请,未予有效质证。
2.裁判过程极不审慎:周五开庭,下周一就收到长达26页的维持原判判决,明显是“先判后审”。
3.其判决已被上级法院否定:辽宁省高院裁定明确指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4.严重违反“审执分离”:其在审理阶段即违法介入并作出执行裁定,且长达两年多不送达裁定书,隐匿程序信息。
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显示其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高度嫌疑。李检察长官仅以“未受贿”为由一概否定,是对法律监督职责的严重亵渎。
三、对修颖志执行程序作出“指鹿为马”的错误认定,掩盖执行乱象。针对修颖志执行程序,李检察长以“一审判决开始就没有提及到采矿权的执行问题”为由,认定执行合法。此认定完全罔顾事实与既有司法文书:
1.无视基础权利事实:涉案的华信石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在一审前已被政府整合至福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以第六采区股权形式体现。执行标的物已实际转化为福鑫矿业的权益,此事实不应被“判决书文字”所掩盖。
2.故意隐匿关键司法裁定:原朝阳市中院李光院长提级监督,由刘永志等三人组成合议庭,经中院专家会诊后,专门作出了(2023)辽13执监1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明确处理了“福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变更至董事长李煜名下的华信石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的执行问题。这份生效裁定是对执行标的物权属及处置程序的权威司法确认。李检察官在审查中对此关键裁定只字不提,其认定结论建立在片面、割裂的信息基础上,早典型的“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严重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全面、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四、对违法保全措施及关联侵权行为定性错误,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1.混淆“活封”与“死封”,掩盖违法保全实质:在李检察官认可的崔铁军案诉前保全中,对采矿权的查封直接导致企业无法申领爆破必需品(炸药),生产完全停滞。这完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生产经营企采取保全措施应“减少影响”的规定。李检察官却将此称为“活封”,完全无视其导致的“生产性死亡”后果。
2.割裂关联事实,纵容“釜底抽薪”式侵权:
李检察官认定另案解除矿山场地合同(2022)辽1324诉前调书124号)与本案无关。采矿权与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解除场地合同等于彻底剥夺了采矿权的实现基础。此行为与本案保全措施相结合,构成系统性侵害。李检察长将其切割,是对“以诉压执、多案围猎”违法模式的纵容。
认可荒谬的超标的查封,堵塞权利救济途径:
在超标的查封复议中,查封物由矿山变为“矿山+三间破房+一辆报废车”。李检察官认为添加废车后即合法。这完全无视市场价值的基本对等原则,使查封严重超出必要限度。更恶劣的是,这种低价值置换导致受害人胜诉后,因被查封资产(矿山)价值与最终列明资产价值严重不符,无法就实际遭受的巨额损失(经营损失、商誉损失等)获得足额赔偿,违法成本近乎为零。
五、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标准严重失当,降低刑事诉讼证明门槛。
李检察官认可以公安机关“未定性”的笔录,来佐证复印件证据的“合法性”。这违背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基本法则。“未定性”笔录本身真实性不确定,用其去印证另一份瑕疵证据(复印件),形成“以疑证疑”的逻辑谬误,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此认定严重降低了刑事证据审查的底线。
综上所述,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李检察官的相关决策和认定中,存在系统性、倾向性的监督失职与错误: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基础事实选择性无视;对明显的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行为曲解法律进行开脱;对严重侵害企业权益的诉讼手段予以认可;对证据规则进行不当解读。其行为已非简单的认识分歧,而是可能涉及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客观上包庇和纵容了相关司法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持续且严重的侵害,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举报请求:
鉴于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最高检交办案件中表现出的严重拖延、敷衍塞责,及其在系列关联监督事项中存在的系统性错误、监督失职甚至涉嫌掩盖违法行为,其已完全丧失公正处理本案的公信力与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贵院郑重举报,并请求:
1.立即提级管辖: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全面调查本案所涉的法院、公安、政府及相关企业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并对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及系列监督事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一并审查。
2.纠正所有错误决定:依法撤销或纠正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上述所有错误认定和监督决定。
3.严肃追责问责:对在案件中存在的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检察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4.启动赔偿与追偿程序:监督相关部门,对企业因违法司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等导致的长达七年半的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启动国家赔偿或相关民事追偿程序,切实换回企业损失。
此案已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更关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落实,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信任。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最高检交办案件为契机,真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一查到底,回应关切,重塑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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