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娱乐[超话]# 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纠正错判刻不容缓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裁判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然而,(2023)黑1221民初121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却暴露出两级法院的严重履职缺位,让当事人三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司法公信力遭遇严峻挑战。
该案一审法官王宗英故意隐匿关键证据、纵容虚假作证并采纳不实证据,关键性证据未经质证便作为裁判依据,严重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故意伪造送达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多处程序违法、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两级法院均无法提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条明确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此举已违反庭审记录的强制性规定。文书制作、送达等环节的违法情形,进一步印证了程序正义的失守。
实体审理中,二审法院已确认原告王鹏无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却作出维持原判的矛盾判决,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原告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院发现此类线索后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令人遗憾的是,望奎县法院闫立恒院长、绥化中院王洪亮院长在明知案件存在法官故意违法审判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更明确规定,隐匿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违法裁判必须纠正。恳请两级法院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错误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诉求;将王鹏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违法审判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唯有直面错误、主动纠错,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还当事人公道,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