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5-12-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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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私密空间被非法窥探,法律必须挺身而出,构筑起坚实的防护屏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将隐私权列为独立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所谓隐私,不仅限于住宅与通信,更涵盖身体裸露、更衣过程等高度私密的活动场景,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特定区域,如更衣室、浴室,权利人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这种期待不因空间开放性而归零,反因环境私密性而强化。

偷拍行为本质上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其违法性不因行为人身份或性别而减轻。无论男女,无论动机是牟利、癖好还是猎奇,只要未经同意,即构成对隐私权的直接侵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拘留及罚款;若情节严重,尤其是涉及传播、贩卖或大规模收集,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甚至传播淫秽物品罪,刑罚可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评价的核心在于行为的非法性与后果的严重性,而非行为人主观标签。

而对于经营性公共场所来说,其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项义务不仅包括物理设施的安全,更涵盖对非法侵害的预防与及时制止。若场所未设置手机禁入标识、缺乏巡查机制、未配备反偷拍技术手段,或在冲突发生时漠然视之,便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职。消费者在此类场所消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有责任提供安全环境。一旦失职,受害者除可追究直接侵权人责任外,还可主张场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也应是隐私权的守护者。提高警惕、留存证据、果断报警,是维权的第一步;而推动场所落实手机寄存、加强监管、完善应急响应,则需要各责任方共同付诸落实。 http://t.cn/AXyuFr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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