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律师 25-12-1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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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郑州中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认缴出资股东、继受股东、违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如何处理的提示,主要是对申请追加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继受股东、实缴制下继受股东、违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实施部门需在立案前先行释明化解,参考法答网最高法院答复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情形不属于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范围,引导其撤回异议申请,通过普通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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