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毕业24年起诉母校多收4千学费#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该案中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1、普通诉讼时效:现行《民法典》第188条,普通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该案行为发生于旧法时期,当时适用《民法通则》2年时效,二者均已远超。
2、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自权利受损之日起20年,不适用中止/中断,为最长保护期限;本案时隔28年,远超最长时效。
3、起算日认定:女子入学第一学期发现学费差异并向校方反映,校方回复合法收费且拒退时,诉讼时效即从校方回复之日起算,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定事由,丧失胜诉权。
4、主体不适格:女子起诉失败后,其母亲再次起诉学校主张替女儿支付学费且校方多收,请求返还,一审判决“驳回柏女士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她与涉案学费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学费争议的权利主体是女儿柏女士,母亲并非适格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起诉条件。二审认定一审受理不符合程序条件,故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
虽然不清楚女子为何要在时隔二十多年后才起诉母校,但这件事也让大家知道权利受损后,应在时效内持续主张并固定证据(如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否则即便有理也难获司法支持。普通民众常忽视“最长20年”期限,本案28年的时间跨度远超保护边界,提醒大家及时行权、留存证据。
同时,结合今天看到的另一则消息《某某某校友捐赠千万助力母校某某医院建设发展》, 更希望有更多毕业生在学有所成后,能有机会回馈母校、反哺校园。#热点解读##律师说法# http://t.cn/AXyD7b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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