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9条宠物案被告原告都将上诉#
这个事儿的确有一点可虑,就是被告人之所以会被判刑,关键是因为他投放的物质不但能毒狗,也对人体有损害,所以可以用上投放危险物质的罪名。
但如果意图毒狗的人用一些对人毒性很小,但对狗毒性很大的药物,是否能用损害他人财产为由追究责任呢?
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就是冲着损害他人的财产去的,尤其是有些人刻意把药片塞在肉肠段里,扔在小区里,这完全就是为了让狗去吃。
但每到这时候就会有人跳出来说:“如果狗主人把狗训得足够好而且戴嘴套,它们就吃不到,所以吃死了也应该怪狗主人。”
这就完全没有道理。一方面嘴套并不是目前养犬规范里对所有犬只的要求;另一方面“把狗训练到在外面不吃任何东西”也不是养狗的必要条件。
退一万步说,做不到这些的狗也不应该被杀死。
如果现在推出一种死光卫星,只要监测到你的车停得压线一厘米,或者超速每小时1公里,立刻发射激光把你的车击毁,你觉得合适吗?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