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报_文化传媒 25-12-12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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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违规债权转让,涉数亿国有资产处置争议

近日,一封来自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的联名反映信,揭开了一桩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疑似违规操作案件。

据反映,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下称“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在2018年处置一笔贷款债权时,涉嫌进行“反向操作”,将本可足额收回的国有债权大幅折价转让给利益关联方,致使超3亿元国有资产蒙受损失,一家由国企改制而来m、6承载百余名职工(含30多名复转军人)生计的企业,也因此面临核心资产被剥夺、员工失业的危机。 

事件核心:5.9亿优质债权被1.4亿低价转让 

据鼎华公司职工反映,2013年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准格尔旗支行给予鼎华公司4.4亿元贷款额度,支持其煤炭运销业务发展。后因行业政策调整,鼎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4月起停止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至债权转让前,该笔贷款本息已达5.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农行鄂尔多斯分行作为最先放贷的金融机构,已优先对鼎华公司资产进行质押,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质押物价值达4.08亿元。同时,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锦泰能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具备清偿能力,仅质押物与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已足以覆盖全部贷款本金。

然而,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并未通过处置质押物或向担保企业追偿的方式收回贷款,而是将该笔债权以1.4亿元的价格转让。

受让方为生华能源投资公司(下称“生华公司”)经了解,生华公司实际是由担保单位【锦泰能源】法人刘宝林和贷款人【鼎华公司】股东郝桂虎 (占 15% 股份,已入狱) 为实际控制人。经两人暗箱操作,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入其囊中,致该公司 100 多名职工 (含 30 多名复转军人) 资产也落入其二人控制的生华公司,让数百名职工面临失业返贫绝境生华公司是锦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刘宝林与鼎华公司二股东郝桂虎为此次收购专门注册的企业,二人通过他人代为持股隐瞒实际控制关系。此次转让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超3亿元。 

各方关联:担保方变身受让方 多重疑点待解 

锦泰能源公司作为案涉贷款的担保单位,在债权转让时需承担近1亿元的担保债务。但通过此次债权转让,刘宝林不仅免除了自身的担保责任,还通过生华公司获得了鼎华公司价值4.08亿元的质押资产,获利超3亿元。 

针对此次债权转让,职工人员提出多项关键疑点:

一,是刘宝林、郝桂虎收购前曾明确告知鼎华公司负责人,收购目的是解除担保责任与快速回收投资,事后却违背“不折腾鼎华”的承诺,联合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威胁职工移交资产;

二,是生华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向担保人锦泰能源公司及刘宝林追偿,反而紧盯鼎华公司资产;

三,是临时注册的空壳公司何以能以极低价格获得优质债权;四是刘宝林在取得债权后,迅速将抵押物过户至生华公司名下,却将4000多万元过户税款转由鼎华公司承担。

针对这些疑问,有关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据悉,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原行长曹一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公职。曹一刚在任期间滥用职权、贪占国有财产、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次国有债权低价转让事件是否与其有关?还有待调查结果的进一步揭示。 

企业背景:改制国企的发展与困境

鼎华公司的前身是神华集团准能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2004年按照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及神华集团主辅分离政策改制设立,初始股东含364名职工(其中70余名复转军人)。经两次内部改制分流后,2012年公司留存职工100余人,仍含30多名复转军人,核心产业包括商场出租、加油站、煤炭物流等。 

2013年,鼎华公司煤炭运销业务达200多万吨,营业额30多亿元,利润超亿元。后因受锡林郭勒盟“5.11”事件影响,煤矿行业政策调整,公司并购的三座煤矿两关一停,2014年起现金流出现困难,最终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职工困境:资产被夺面临失业 企盼合理解决方案 

债权转让后,鼎华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商场租户因担忧资产变动拒交房租、不敢续签合同,曾经繁华的商场变得冷清;公司高管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职工持续收到催交令与威胁信息,赖以生存的资产面临被夺走的风险。 

为保住资产与生计,鼎华公司职工多次通过上诉、上访等方式维权,提出愿集资或寻找合作商先行偿还3亿元贷款,以保住资产、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但相关诉求尚未得到明确回应。 

专家论证:债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涉嫌刑事犯罪 

2024年6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清华大学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等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法律论证。

专家团队一致认为,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不良资产需依据资产净值、债务人偿还能力等标准认定,而案涉债权具备明确的履约基础:鼎华公司经营持续、抵押物足额、担保责任明确,属于优质资产,不符合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的法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专家论证结论指出,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将优质债权低价转让给信达公司的行为无效,信达公司再转让给生华公司的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且生华公司非善意亦属无效,案涉债权人仍应为农业银行;鼎华公司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事件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犯罪,应依法立案调查。

 

目前,相关事件仍在进一步发酵,鼎华公司职工期盼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后续进展将持续受到社会关注。

来源:秦汉指尖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