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夫妻房屋加名实用攻略👇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实施近1年了,我在年初为大家解读了“房屋加名”的新规。总的而言,这是法律对“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约定为对方所有或共有”进行了一次颠覆性的利益平衡。
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未经公证,涉及房屋也未办理过户,“给予方”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撤销给予(以前属于赠与)。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房屋因存在抵押或当事人意识淡薄,既无公证也未过户,“受给予方”在离婚时往往一无所有。新规显然对这类情形更有保障。
即使夫妻财产约定个人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各50%),离婚时法院有最终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按夫妻约定分割,而是结合给予目的、婚龄、生育和共同生活情况、过错、房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给予方”获得的补偿款。这显然对于有法律意识的夫妻而言造成重大的困扰。
2025年以前的夫妻财产协议条款,无法在客观上考虑到上述因素,通常直接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各占多少份额。对于此类协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重新拟定签署。
经过近一年的研讨和实践,我为大家分享我们处理此类房屋约定的心得。
我们起草协议时,必须领会新规的内核精神,也需要让当事人领会。新规的内核精神是希望夫妻关系更为稳定、长远,既要避免“给予方”因短暂的婚龄而蒙受重大的财产损失,也需要“给予方”正视另一方在生育及共同生活中的付出,也要对过错方进行负面评价,鼓励双方相互忠实。
因此,此类协议就不能直接约定因为结婚或短期内就获得过多的房屋份额。比如,协议约定结婚就获得30%份额、一年获得10%的份额,离婚时被法院调整的概率非常大。
协议必须对“给予目的”进行明确的描述。
比如,一方出轨、家暴,其基于该过错的愧疚、对另一方付出的感恩和希望继续长远地共同生活的愿景,愿意将婚前个人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
又比如,结婚前男方家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诉求,希望女方在结婚后尽快生育子女。这些给予目的会影响量化因素的权重。如果没有这些特殊目的描述,离婚时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只能以个人理解或该法院通常做法确定各个因素所占分量,甚至更为笼统地划出一个份额。
结合“给予目的”,分别对“婚龄”、“生育”、“共同生活”、“付出”和“过错”的因素分别量化给予的份额。
通常来说,对于正准备结婚的夫妻而言,“共同生活”和“付出”未实际产生,也难以量化,故我不太建议对它们进行量化。对于已经结婚若干年的夫妻,则可以根据已经产生的“共同生活”、“付出”进行量化份额。
对于已发生的过错,双方可以先约定赔偿金额。
无过错方取得该赔偿金额后,再以该款项作为对价购买对方的房屋份额;
对于已发生的大额金钱类付出,可以作为对价换取份额;
对于已发生的无形类付出,需要制作无形付出清单并双方确认合理的价值,再换取对方的房屋份额。
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每年制作《家庭事务总结报告》,彼此肯定对方的付出,总结自身或对方的不足,为明年的婚姻生活作出积极改变的规划。这类《家庭事务总结报告》在将来可以非常直观地反映出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
最后,双方签订该类协议,将来是否一定会得到法官的认可吗?
我们在为当事人服务时,会一再强调,没有这类协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签署此类协议的目的在于让法官更加直观地了解双方签署协议的目的、各类因素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认可的量化数据,更好地证明和说服法官这是一份贯彻新规内核精神的协议,具有公平性、合理性。这就要求协议本身的条款量化需要真正做到合理、公平,也要求夫妻双方本着共建幸福美好婚姻的初心去践行和付出。 http://t.cn/A61zHFSJ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