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谢通祥律师哔哩哔哩动态: 最高法核准死刑后律师可以申请暂停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一审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检察院提交新证据以申请暂停执行死刑,相关法律依据和操作逻辑如下: 1. 针对一审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如有新证据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下级法院发现相关情形需暂停执行死刑的,要立即将请求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审批。律师向其提交新证据,该法院可依规启动暂停执行的上报流程。 2. 针对与一审执行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与执行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负责死刑临场监督,若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等情形,应当建议执行法院停止执行,且需逐级上报最高检。律师向其提交新证据,检察院经审查可依法提出停止执行建议,推动暂停执行程序启动。 不过从效率来看,直接向最高法、最高检提交材料更能快速推进案件审查,而向一审负责执行的法检提交,最终仍需由其层报上级机关审批决定。 http://t.cn/AXUPOVAZ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