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话大白 25-12-1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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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毒人员施行动态管控,被录入的吸毒人员使用与本人真实身份相关的证件,比如身份证,该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警务机构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以此减低毒品违法犯罪率。
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是十分严格的。
比如,一个吸毒人员在某个辖区使用身份证,如乘飞机、坐火车、住旅店、进网吧、去银行等,该辖区的警察都能及时得到信息反馈。辖区警察会立即来请回去进行验尿,以确定是否吸毒。
并且,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申请解除动态管控的门槛也不一样。
《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就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需要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
此外,吸毒人员拒绝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都要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条例》第2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通常来说,吸毒人员如果能在社区戒毒期间表现良好,定期完成尿检检测,那么在3年的社区隔离期满,就能申请解除动态管控。
但如果吸毒人员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首先需要完成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然后还要去完成3年的社区康复,才能申请解除动态管控。
有报道咨询了各地缉毒民警关于动态管控系统的录入和退出,即使三年期满,也会因为涉及权限、程序、考核、评估、管理等多个因素造成退出困难,就算已经退出动态监控系统,其吸毒记录是永远存在的,等于有了吸毒终身牌照。
此外,报道里还提到:“如果在管控期内,多次查处没有发现吸毒迹象就会降级处理,不再频繁的检查行踪,但不代表解除管控。但是如果在管控中发现有复吸迹象,那么后果将更加严重,以后也不会有什么降级、退出系统之说,首要任务就是送往强制戒毒所进行隔离。”
只要吸毒人员复吸,这个动态管控的3年戒断期就会重新计算。
而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是基于《戒毒条例》的条文和《禁毒法》的精神,不会因为其他法律而取消。
我国吸毒之所以没有入刑,恐怕主要也跟这套严格的“动态管控”系统有关,因为只要复吸就会被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在我看来,强制隔离戒毒跟坐牢也没有太大区别。
由于吸毒人员很容易复吸,所以对吸毒人员就应该严格管理,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也正因为有这套动态管控系统,我国戒毒工作才能取得较大成效。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06.2万人次,新发现53.1万名。
《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33.9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
这个成果是建立在我国对吸毒人员的严格管控基础上。
不能拿严格管控的成果,来质疑严格管控的必要性。
所谓“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更加不能影响到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
毒品在全球范围内是牵扯到巨大的利益,所以欧美长期被相关利益集团推动毒品去罪化、毒品无害化,结果导致当前欧美毒品泛滥。
我国历史上遭受过毒品的巨大伤害,现在还有欧美这样现成的反面案例摆在那,无论如何都不能放松对吸毒人员的管控,不能放松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涉毒利益集团,也在长期千方百计试图撬开我国大门。
任何试图去弱化毒品危害的声音,试图鼓吹放松对吸毒人员管控的声音,都可以合理怀疑有这些利益相关因素。
但这些人注定不会成功。
我国打击毒品的力度从未放松过,禁毒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我国会继续严厉打击毒品,我们还是应该有信心,不用因为这次的事情而感到焦虑。
禁毒是全民共识,任何挑战这个共识的人,就是中国人民的敌人。
可以确定的是,过去我们对吸毒人员怎么管理,未来我们对吸毒人员还是会同样严格管理,不会放松。
这一点大家可以放心。#微博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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