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2、发现入库类似案例,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参考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入库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可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理由,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4、当事人提交入库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http://t.cn/z8II1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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