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关系:2024年1月17日电信网络诈骗案直接被害人
二、案件核心情况概述
1. 案件案由:电信网络诈骗案(下游关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
2. 案发及立案经过:本人于2024年1月17日遭遇电信诈骗,当日即向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刘艳艳被诈骗案”正式立案侦查。
3. 关键涉案事实及定性:经郫都区公安局全面侦查核实,二级虚拟货币U商赵晓东及其丈夫,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渠道共同骗取本人资金198万元,其中赵晓东非法获利30万元的事实已明确,相关交易记录、资金流向、获利明细等核心证据均已固定完毕。二人无资质开展虚拟货币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
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滋生的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刑责,且司法实践中涉案虚拟币价值会依法鉴定后按人民币金额量刑,本案涉案金额已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符合全链条严惩的司法指引要求。
4. 案件移送及承办信息:郫都区公安局于2025年9月10日将本案及赵晓东等人涉案线索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本人通话核实,本案承办部门为郫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为黄某某。
5. 办案超期现状: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至今,已超过300天;自本人案发报案至今,案件整体历时已达700天,远超法定办案期限,且无任何合法延期说明。
三、投诉的核心事实依据
(一)证据确凿却长期停滞,违背全链条惩治原则
本案无复杂证据缺口、无跨境取证等特殊办案阻碍,核心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均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固定,完全符合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要求,通过虚拟货币帮助上游诈骗转移资产、开展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全链条依法严惩,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长期无进展,明显偏离办案导向。
(二)办案严重超期,程序告知义务完全缺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即使按最长法定时限计算,本案也早已超出审查起诉最长期限。本人多次通过电话、现场走访等方式了解进度,承办检察官黄某某均仅以“办案时间未定”模糊答复,未收到郫都区检察院出具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中止审查”等任何法定文书,也未获得书面或口头的延期理由说明,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告知义务。
(三)拖延办案致本人权益彻底受损,司法救济初衷落空
1. 财产权益无法挽回:案发700天以来,本人被骗的613万元毕生积蓄分文未追回,背负的近500万元债务已濒临逾期,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赵晓东已确认的30万元非法获利,也未被依法追缴退赔,违背了检察机关“紧盯追赃挽损,督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赔”的办案要求。
2. 身心及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长期的案件拖延、债务压力及维权无果,导致本人患上重度抑郁症,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家庭关系彻底破裂(已离婚),老人因病无人照料,而诈骗分子却迟迟未得到法律制裁,司法公正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本人的绝望。
3. 办案人员消极履职,疑似纵容犯罪:本人作为被害人,多次主动沟通进度均被推诿,承办检察官未主动告知案件进展、未依法推进追赃挽损,郫都区检察院也未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其消极履职行为不仅违背检察职责,更变相纵容了犯罪人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具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审查起诉期限及补充侦查的次数、时限规定。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细化审查起诉的基本时限及延长期限的适用情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存在超期办案等情形,可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依法受理。
4.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滋生的诈骗、洗钱等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赵晓东等人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刑责,并追缴非法获利退赔被害人。
6.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条:明确检察人员明知侦查、审判活动违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应承担司法责任。
五、明确诉求(可执行、可监督)
1. 请贵院立即监督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本控告申诉书后15日内,书面告知本人本案审查起诉的具体进度,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法定延长期限情形(如补充侦查、延长审查),并提供对应的法定文书复印件。
2. 请贵院督促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本控告申诉书后30日内,对本案及赵晓东等人涉案线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并优先推进赵晓东30万元非法获利的追缴工作,将款项退赔至本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请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核查郫都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黄某某在本案中的消极履职、拖延办案行为,若存在违纪违法情形,依法追究其司法责任,并将核查及追责结果书面反馈本人。
4. 若郫都区检察院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推进案件,请求贵院依法指定其他检察院管辖本案,或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切实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人作为一名被电信诈骗摧毁家庭、陷入绝境的普通公民,700天的等待与维权已耗尽所有力气,唯一的诉求是看到诈骗分子被依法制裁,挽回部分损失以维系基本生活。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下级检察院高效履职,还本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尊严与公正!@公安部刑侦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反诈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郫都检察在线 @郫都区人民检察长贾颖 @郫都区公安局局长罗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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