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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14 20:0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经历三个年头的漫长诉讼,标的37万余元的官司,我的当事人终局胜诉尘埃落定!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当事人同时收到省高级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看到这份期待已久的民事裁定书,我的当事人欣喜若狂,他激动地说,终于等来了梦寐以求的结果。这个案子对方申请再审以后,省高院于今年4月14日正式“听证”,至今已经足足八个月,终于等来裁定书,可谓期待已久。裁定书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意味着我的当事人彻底胜诉了。这个案子叫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锦纶商业连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我的当事人李胜归还价款26.42万元、快递派件费11万元,共计37.42万元。并要求李胜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这场官司,经历几天春夏秋冬,过程艰难,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不得不认可的是,对方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水平不是一般的高,庭审中反映敏捷、辩论能力强。甚至其在庭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连承办法官都感到措手不及。
  尽管对方要求那么高,但是经过认真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只是返回锦纶公司两万余元。対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对方依然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14日,省高院正式“听证”。在再审“听证”过程中,对方委托代理人十分尖锐地提出,“一审的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帮助被申请人抵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此我旗帜鲜明地进行反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对方委托代理人还再三强烈要求,再审合议庭相关法官进行回避。最后一次提出法官回避时,承办法官说:“已经有法官按照你的要求回避了,如果你还要继续提出法官回避,那么这个案子我们省高院就没法审理了”。 
最终高级法院的裁定书,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李胜按锦纶公司以前发放月工资的标准,主张余下月份工资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仅对所欠付工资金额本身存在分歧的纠纷,原审法院为了实质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并无明显不当。为此,省高院作出了驳回锦纶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这个案子,尽管情况错综复杂,但最终我的当事人等来了期待的裁判。(文中姓名均为化名)——2025年12月14日 http://t.cn/AXUGPHT4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