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级法院[超话]##试驾车撞坏4S店内设施多方赔偿#【#女子试驾撞坏4S店玻璃墙#,损失谁来赔?】近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试驾机动车在4S店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对剩余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80%赔偿责任。
洪某在洛阳迪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试驾期间,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试驾车辆、店内玻璃幕墙及座椅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在商业车损险项下赔付了试驾车辆的维修费,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迪某公司将试驾人洪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该部分损失18026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迪某公司”系该车辆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所有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允许“被保险人”自身成为受害人,则意味着“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直接赔偿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洪某则认为,该案系保险公司未履行理赔义务引发的诉讼,“迪某公司”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迪某公司作为受损方能否获赔,关键在于其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能否被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案涉《商业险条款》虽明确“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但并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定义。(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