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3月 25-12-15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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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9人既不构成诈骗,也不构成盗窃!

从法律上来说,

诈骗罪得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钱”+“金额达3000元以上立案标准”,这9人只是餐后逃单,没主动欺骗商家或留守者,1262元也没到刑事立案门槛;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这是共同消费的餐费债务,不是已经被偷走的财物,完全不符合“秘密窃取”的定义。

他们的行为本质是民事违约,10人共同聚餐和餐馆形成服务合同,属于共同债务人,得连带承担餐费,9人逃单就是违反了付款义务。另外,这种集体逃单、失联的情况,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经付清钱的人,完全可以凭消费记录、付款凭证,向这9人追偿每人126.2元的分摊费用。

#10人聚餐1人留下拒付1262元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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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