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12-1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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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律师协会发布《执业风险警示函----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审慎使用》,“人工智能在法律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价值,但其生成内容不能替代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核实义务。律师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保持职业审慎严格履行核实义务,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技术‘幻觉’导致执业风险。”

一、强化法律文书质量管控,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律师制作法律文书时,须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条文引用、案例借鉴等进行审慎核查。引用法律条文须源自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权威来源。所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应具有获得业界普遍认可的权威性。涉及案件事实的表述,不得捏造或歪曲,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陈述,确保每一份法律文书均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二、规范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筑牢风险防线

律师在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执业时,须建立“智能生成一人工复核一机构质控”的三级审核机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仅可作为参考素材,尤其针对通过搜索引擎等途径收集的法律条文、规定及案例等,律师须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甄别“技术幻觉”(如虚构法条、案例、曲解法律规定等)等风险。严禁直接将未经人工审核的AI生成内容提交司法机关或交付当事人,防范因技术工具使用不当引发执业风险。

三、健全律所内部管理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各律所作为律师执业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进一步完善内部质控与风险防控体系,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执业规范与风险防范专项培训,提升律师合规意识与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案件质量抽查机制,对正在办理及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常态化复盘,及时发现并纠正执业不规范问题;加强对实习律师、青年律师的指导与监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从源头防范执业风险。

对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律所应鼓励律师主动融入,积极挖掘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律师服务能力的潜力。但同时应关注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局限,引导律师用律师职业所特有的“审慎”与“勤勉”来防范AI所隐藏的“幻觉”,我们相信这才是律师职业能永远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底气!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