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5-12-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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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权案件简讯#

2025年12月12日,演员朱一龙诉李**(微博用户“鳖*汤”,UID:176***47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肖像权)一案,法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2024年6月,被告李**使用涉案微博账号“鳖*汤”(UID:176***472)公开发布针对朱一龙先生的侮辱、诽谤性言论并恶意丑化朱一龙先生面部肖像图片,严重侵犯了朱一龙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李**发布的涉案博文中的含有原告肖像的配图对原告具有丑化意义,而涉案博文中的言论结合博文配图、语气、标点符号使用等,亦足以认定为系对原告的负面评价,综合考量涉案博文的配图、措辞、语气,可以认定涉案博文丑化原告肖像,损害原告的名誉和公众形象,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被告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在其微博账号“鳖*汤”(UID:176***472)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朱一龙赔礼道歉,并向朱一龙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详见:(2025)京049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2025)京04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后,被告李**未按要求履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原告朱一龙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申请程序。本案于2025年7月28日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25)京0491执1652号】,法院依法将李**列为被执行人,并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附:2025年12月12日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的判决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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