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刑-辩 25-12-16 11:40

【起诉书没有送达、阅卷时间不保障,还能合法审判吗?|广西段华律师案】

今天(12月16日)上午,段华律师被控受贿罪、诈骗罪在桂林市恭城县法院开庭。开庭伊始,便出现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送达给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状况。#广西段华律师案#

虽然本案经桂林中院裁定发回至恭城法院重新审理,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就是说,即使是重审一审的案件,也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西检察 @广西政法 @八桂法苑 @桂林检察_ @周泽拍案 @袭祥栋 @杨学林律师 @北京金磊律师 @北京泽博王兴 @何兵

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将起诉书副本这一诉讼文件交至被告人、辩护人,由他们在相应送达回证上签字。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7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的明确规定。

段华表示:原来的起诉书是原来合议庭送达的,现在重审一审,没有任何人给其送达,更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过字。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是否和原一审一致、是否变更和起诉书送达是两个概念。即使没有任何变更,也应当完成送达工作,否则庭审不具备合法性!

此外,本案还存在没有保障阅卷时间的问题!上周四(12月11日),法院向辩护人送达了新调取的证据,当天就通知今天开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时间。还存在,段华本人早在开庭前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向恭城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线索材料;还和辩护人一并提出了十几份调取证据申请。但合议庭没有召开庭前会议予以处理,而是直接决定开庭。明显违反《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2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以上种种违法情况,审判长聂华宇在休庭合议后最终竟然答复现在是发回重审审判期间,辩护人收到应诉材料后,电子卷宗有起诉状,视为送达,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重新送达;而且在开庭之前,早就告知过段华公诉人没有变更。所以决定继续庭审。

经辩护人抗议,决定再休庭合议仍然决定下午3点继续开庭。没有送达起诉书、没有保障阅卷时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召开《庭前会议》,还要继续庭审,这样的审判是合法的审判吗?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