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5-12-16 15:30

#人民币又大涨#关于强烈举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剑辉枉法裁判的实名投诉信

尊敬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本人赵蕾,系(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案件的原告,同时是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害人。现就承办法官胡剑辉无视关键事实、违背明确法律规定作出错误裁定的枉法裁判行为,再次郑重提出投诉举报,恳请贵部门依法彻查。

一、案件核心事实补充说明

2022年9月30日,本人遭电信网络诈骗,被诱骗向被告李李好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61420433516)转账100000元。该笔资金到账后,被李李好全部取现并用于个人还债,此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佐证。因李李好家属已退赔本人1万元,后本人就剩余90000元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李好返还不当得利。关键依据在于: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及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已明确出具意见,认定李李好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其对涉案资金的占有和使用完全属于民事侵权范畴。

二、胡剑辉法官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

胡剑辉法官在审理中,无视公安机关明确的刑事不立案结论、涉案资金由李李好实际占有使用的核心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裁定驳回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多项法律规定,构成典型枉法裁判:

(一)故意无视刑事不立案关键证据,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

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及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审查确认李李好不涉刑,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前提条件。但胡剑辉法官对该关键检察意见视而不见,仅凭被告单方陈述便认定本案与刑事犯罪相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案件”的法定职责,属于故意回避影响案件定性的核心事实。

(二)严重曲解法律规定,违法否定民事案件受理资格

1.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依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李李好提供个人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取现使用,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并造成本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完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且不属经济纠纷”,而本案已由检察机关排除刑事犯罪可能,法官仍适用该条款驳回起诉,属于对法律条款的恶意曲解与滥用。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胡剑辉法官的裁定直接剥夺了本人法定的民事诉讼权利,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

(三)违背“刑民分离”原则,刻意阻断本人财产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观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即便卡主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也可依据其对资金的占有使用事实主张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胡剑辉法官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民事不当得利纠纷与刑事诈骗强行绑定,以“涉及刑事侦查”为由驳回起诉,完全无视李李好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资金的客观事实,导致本人被侵占的90000元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追回,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情形。

三、投诉请求

综上,胡剑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无视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裁判权力的严重违法行为,其枉法裁判行为不仅侵害了本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监察规定,恳请贵部门:

1. 依法立案调查胡剑辉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2. 责令纠正(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案件的错误裁定,指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人的民事诉讼;
3. 追究胡剑辉法官的相应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4.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本人请求温州市中院依法调取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不立案告知材料、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全部证据配合调查,恳请贵部门秉公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与本人的合法权益。@温州检察 @温州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