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标志标线行驶,受伤仍负主责】2025年12月04日12时44分,潘某(男26岁)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万源市将军大道从北往南行驶,行至万源市将军大道后河大桥路段时,与张某英(女52岁)骑乘的电动二轮车(挂有非标准电动车号牌)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万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英驾驶车辆不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驾车经过人行横道线的路口未提前减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潘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英负主要责任。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安全指引,驾车务必依规通行,勿因侥幸酿事故,守规才能保平安 。 http://t.cn/AXUaupd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