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法原因之给付,今年有相关案件,也有咨询,之前还写了分析,主要是今年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还有华政组织了讨论会。今天看到人民司法公众号对此有文章。
《不法原因给付类案件中的利益衡量与裁判进路》作者是上海二中院的李非易。
论文在开篇提出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包括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支持或部分支持返还请求等多种处理方式。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源在于法官面临一个价值判断上的两难困境:如果支持返还,似乎让不法给付方“全身而退”,甚至“因不法而获利”;如果不支持返还,又会让不法受领方“无功受禄”,白白占有他人财物,有违公平正义。
早年存在将不法给付收缴的做法,民法典取消民事收缴制度后,主流裁判思路分化为三类 一是判决驳回给付人返还请求,以否定性评价遏制不法行为;
二是裁定驳回起诉,认为此类纠纷不受民事法律调整;
三是支持或部分支持返还请求,基于合同无效后果或不当得利规则作出裁判。
此外,还出现了根据双方过错酌定返还金额的折中思路。这种分歧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与可预期性的疑虑。
论文指出,裁判分歧的核心原因有三:其一,概念模糊。“不法原因给付” 并非现行法明确概念,仅为法理与比较法上的术语,“不法” 的界定(如违反强行法规的程度、公序良俗的具体内涵)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泛化或限缩适用的问题。
其二,法源缺失。我国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仅能通过合同无效、不当得利等相关条款间接适用,部分裁判者转向法理或域外法借鉴时,又受限于我国 “法律 — 习惯” 的适用体系,导致裁判依据混乱。
其三,价值矛盾。此类案件涉及给付人利益、受领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若简单支持或驳回返还请求,可能出现 “不法者获利” 或 “过度苛责给付人” 的失衡结果,与朴素正义观相悖。
论文提出,处理此类案件需遵循 “区分类型、利益衡量、聚焦阻遏不法目的” 的核心章法:
一、区分 “不法” 类型:将 “不法” 明确为违反公序良俗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两类,后者需进一步考量规范的利益位阶与危害程度,避免 “一刀切” 认定。
二、引入利益衡量方法:考量 “当事人具体利益 — 群体利益 — 制度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的层次结构,在个案中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不公。
三、类型化场景分析:以 “是否完成给付” 与 “是否实现不法目的” 为核心要素,划分四类典型场景展开针对性讨论:
1.给付完成,目的达成:如请托成功后又想要回“打点费”。此时,支持返还会损害“诚信”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给付方既得了好处又拿回钱),但驳回请求又可能虚化相关“制度利益”(如公务员廉洁性)。权衡后,若制度利益极为重要(如涉及严重腐败),则倾向于不支持返还。
2.给付完成,目的未达成:如请托失败,想要回“打点费”。此时,不支持返还虽然维护了制度利益,但会让不办事的受领方白白得利,严重损害“公平”和“诚信”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此场景下,支持返还的倾向性更强。
3.目的达成,给付未完成:如受托人办成了事,起诉要求请托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此时,支持该请求等于法院强制履行一个不法协议,通常不予支持。
4.目的未达成,给付未完成:双方协议未履行,处理逻辑同场景三,一般不予支持。
在利益衡量得出初步结论后,法官必须回归现行法寻找裁判依据。论文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例如:
1.不支持返还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再根据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书精神(即考虑过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支持返还时:同样先认定行为无效,然后适用第157条的前半段,支持财产返还,并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返还的比例(即“部分支持”)。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考虑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民法典》第985条)。
这篇文章的实务性很强,我写一下启示:
1.查看案涉的给付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类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请托贿赂)还是一般违规行为(如轻微违反行政规章)。
2.根据本文所列的 “是否完成给付”“是否实现不法目的” 四个场景来看,明确案件所属情形。
如果你是给付方的律师:应举证受领方的过错(如其主动招揽、夸大能力、存在欺诈嫌疑),主张即使给付方有过错,受领方占用资金毫无法律依据,严重违背公平,应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在考虑过错的基础上判决返还大部分或全部财产。
如果你是受领方的律师:应重点强调给付方是“不法”行为的发起者或主导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可责性,主张根据“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法谚,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至少大幅减少返还金额。另外还要举证你在此行为的付出。
3.法律依据上,无论是立案还是论证,不当得利都是相对劣后的选项,优先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是主流路径。要准备好论证合同为何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当得利可以作为辅助或替代路径。特别是在双方不存在明确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受领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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