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无强弱】本人于今年2月份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的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于今日收到全面胜诉判决。
该案系因本人的顾问单位未于劳动者在职期间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引致:劳动者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向税务部门投诉公司未于其在职期间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后税务部门出具社保征收决定书,要求补缴社保费用(包括公司应负担社保费用及劳动者应负担社保费用)。在公司同意补缴用人单位应负担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拒不配合前往税务部门补缴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保费用。因劳动者已经离职,公司无法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者应负担的社保费用,故公司在先行补缴包括劳动者应负担社保费用在内的全部应缴社保费用后,向天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劳动者返还代为垫付的个人应负担的社保费用34791.9元。天河区劳动仲裁委未能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仅支持劳动者向公司返还社保费用734.6元。在仲裁裁决对公司不利的情况下,本律师团队及时介入,详细分析案情,梳理涉案证据材料,撰写起诉文书并代理公司向天河法院起诉。最终天河法院判决劳动者向公司全额返还的个人应负担社保费用34791.9元,并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标的额虽然不大,但系本人顾问单位所在商圈首个用人单位追偿劳动者代垫社保费用取得成功的案例,对后续顾问单位所在商圈处理同类型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果。
纵观本案,用人单位由最初的过错方演变为后来的维权方,劳动者则从最初的维权方演变为后来的过错方,足见劳资双方的处境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动态调整。而如何寻求劳资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应成为包括律师在内全体法律人的必修课。⚖️⚖️ http://t.cn/RxmIg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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