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城管喊拆店铺二维码依据不足#】#店铺门口二维码被城管要求撤下#据相关媒体报道,12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市民反映,其店铺门口的灯箱及二维码被城管人员口头要求撤下,但未被告知具体原因,当事人表示,他已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对此,肥乡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事店铺违反《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据悉,《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为:市中心城区应严格控制设置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设置,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资源占有使用费,所收款项用于公益性广告的设置。
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应显示完整。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业主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修复。
依法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
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城管部门将二维码纳入管理范围,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毕强表示,“城管部门将二维码纳入管理范围,其法律依据尚显不足。”条例原文列举了“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载体,并未明确提及“二维码”。二维码作为现代经营中的支付或信息获取工具,其物理属性微小,通常不具备“户外广告”对市容观瞻的显著影响。如果城管部门将其机械地类比为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可能存在扩张解释法律条文、泛化执法范围的问题。详情🔎(全媒体记者 李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