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芭喊话鞠婧祎再不收手将实名举报##热点解读##律师说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刘凯分析,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份《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不属于司法文书,也不产生任何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而是一份对外公开的舆论施压型告知函,兼具维权声明与威胁采取法律行动的告知性质。
其核心法律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止对方行为,通过公开表态要求对方“立刻收手、停止侵权抹黑”;二是为后续可能启动的诉讼或举报行为预设舆论与程序背景;三是通过“实名举报”的表述,在商业与舆论层面形成高压博弈态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类声明本身并不产生任何定罪、处罚或事实认定效力。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开宣称他人“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并不当然构成合法意义上的举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举报”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较为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材料,其核心目的在于启动调查程序并追究法律责任。其关键要件在于“向机关举报”,而非“向公众指控”。
本案中所使用的“全网公开实名举报”表述,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风险性。尤其是告知书中提到“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法律所保护的举报行为,仅限于向国家机关依法反映问题的部分,并不包括先行在网络平台或媒体中对他人作出涉嫌犯罪的公开定性。
因此,若在缺乏充分、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指控特定自然人“涉嫌经济犯罪”,且相关指控最终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认定成立,则相关表述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面临诽谤甚至诬告陷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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