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5-12-18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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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救信

尊敬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卫宁:

您好!
我叫赵蕾,联系电话1590700***8,系(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原审原告。现就该案一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导致我合法权益无法救济一事,特向您提出诉求,恳请贵院依法监督纠错,为我主持公道。
2024年10月31日,我因被上诉人李李好占有案涉资金拒不返还,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该案经一审审理,鹿城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案件核心事实如下:2022年9月30日,我遭受电信诈骗,按诈骗分子指示向李李好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14661420433516)转账100000元。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调查证实,李李好已将该笔资金全部取现用于个人还债,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今仅向我退赔10000元,剩余90000元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弥补,公安机关亦明确指引我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因李李好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检察院不予逮捕。

我已向一审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李李好实际占有并处置案涉资金、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但李李好仅以“银行卡被案外人骗取使用”抗辩,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然而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关键事实,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该裁定存在明显错误:

一、事实认定错误,无视核心证据。一审裁定未采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所证实的李李好取现还债、退赔部分款项的关键事实,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否定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法律适用不当,违背立法精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被害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索赔。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误,本案电信诈骗犯罪与不当得利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以刑事侦查为由驳回民事起诉,直接剥夺了我的法定救济权利。

三、裁定结果不公,导致权益落空。我作为电信诈骗被害人,剩余90000元损失关乎基本生活,刑事追赃已无法弥补损失,一审驳回起诉让我追偿无门,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特向您提出以下诉求:

1. 恳请贵院依法监督(2024)浙0302民初12051号之一案件,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指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2. 督促原审法院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我要求李李好返还剩余90000元不当得利款项的诉讼请求;
3. 恳请贵院全程监督本案后续审理流程,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电信诈骗被害人的合法追偿权益。

我坚信贵院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会重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恳请您予以关注督办,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书面答复,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敬礼!
@温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温州检察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