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大队把我们法定代表人叫过去制作笔录,估摸着劳动者是在为后续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加付赔偿金作准备。
·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包括《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具有类似规定。
·劳动者依据前述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是否需要经过“劳动监察”前置程序?
其他地区暂且不论,在四川地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在此之前,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可能性。如果未经劳动监察前置程序,劳动者直接以仲裁或者诉讼的形式要求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言之,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此予以处理,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限期整改的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前述给付义务的证据。【此加付赔偿金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