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5666830783 25-12-20 12:54

控告民警杨国俊伪造证据除害公民
2020年7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板仓派出所民警杨国俊(警号013921)拍摄《事发现场及伤情照片》(内容为田浩捂头躺在控告人家门口),田浩于当天深夜非法侵入控告人住宅,控告人将田浩推出,王伟如全程录像。
7月13日,杨国俊与田浩、王伟如分别合作形成两份控告人故意将田浩殴打致伤的《询问笔录》,并建议“以田浩被殴打案”调查处理,派出所副所长曾臻签批同意!杨国俊、刘善飞等人随即完成田浩被控告人殴打致伤的完整证据链,认定控告人将田浩殴打致伤违法!
由于控告人坚持自己将田浩推出家门是正当防卫!派出所曾臻等人以卑鄙、欺骗的手段让控告人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接受田浩的赔礼道歉、达成调解,再伪造证据结案,继而再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田浩被殴打致伤案结案!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第六条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在办案中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依据上述法条,应当对杨国俊等民警进行惩罚,纯洁民警队伍。
然而,自发现被派出所认定殴打田浩致伤开始,近五年来控告人的投诉、控告一再被玄武区公安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敷衍、推诿,民警杨国俊等人为至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要杨国俊等民警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控告人就控告不止!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