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部自己出版的书籍,明确解释,鉴定精神病必须所有鉴定人都应面见被鉴定人。根据上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属于必须由鉴定人亲自面见被鉴定人的鉴定类别。鉴定人“当庭承认精神检查没在场”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程序性要求,构成程序性违法。
法律后果:程序性违法的鉴定意见,因其程序瑕疵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存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鉴定##臧梵清律师##法律##刑事律师##北京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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