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回应梁某滢被判死缓#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判死缓:我为何坚持死刑立即执行
今天刷到成都中院对“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的一审判决,心里堵得慌。21岁的王某雅在家门口被长期滋扰她的梁某滢持刀捅死,法院判了死缓,理由竟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说梁某滢有精神分裂症。可这判决,我真没法接受。
法院说梁某滢作案时“部分担责”,依据是司法鉴定。但被害方母亲和律师的质疑太扎心了:鉴定只用了2.5小时,4个签字专家里俩人没面诊;拿“大二辍学”“家庭矛盾”这种非医学指标说事;最讽刺的是,庭审时梁某滢逻辑清晰,还冷笑反驳质询,哪像个精神病人?要是装病就能把故意杀人变成“从轻”,那以后谁还敢信司法鉴定?
再说案件本身。王某雅在家门口被捅10刀,血脚印都延伸到屋里了,法院却不认“入室行凶”加重情节。她妈妈当庭哭着说“女儿在家里没了命”,抱着带血衣服出庭,就想要个死刑立即执行,这诉求过分吗?
网上吵翻了,有人说“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我举双手赞成。恶性犯罪就该付出代价,尤其是这种预谋滋扰后行凶的。梁某滢父母明知她带刀闹事还不送医,社区保安没装备拦不住,这些责任不该全让受害者扛。
司法要讲法理,但也得顾人情。王某雅的生命没了,她妈妈的痛苦是一辈子的事。死缓或许合法,可合法不等于合理。我坚持死刑立即执行,不是要报复,是想给受害者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底线——别让“精神病”成了坏人的护身符。
你觉得,恶性犯罪里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该不该成为免死的理由?
另:梁某故意杀人获死缓,紫雅妈妈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她早已明确不认可非死刑判决,法院采信的精神疾病鉴定更让她质疑量刑过轻。作为受害者家属,她可在 5 天内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生效后还能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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