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恳请依法监督纠正劳动争议再审错案及查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紧急反映信
尊敬的淄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焦绪奎书记:
您好!
我叫翟海昌,现就我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高炳东村村委会、沣水镇第一小学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及信访过程中遭遇的司法不公、涉黑势力操纵、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纪检调查信息泄露等严重问题,向您实名紧急反映。一直以来,您带领淄博市纪检监察系统深耕政治监督、创新监督机制、严惩基层腐败,构建“四责协同”体系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以“二五一”治理模式破解群众身边“蝇贪蚁腐”难题,推动清廉淄博建设取得扎实成效,更以铁腕执纪的担当守护着淄博的法治底线与公平正义,让我们普通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充满信任与期盼。我本已心怀退让之意,却因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张增娇的恶意挑衅,被迫坚定追究到底的决心。恳请您亲自督办,彻查真相、匡扶正义,还我一个迟到的公道!
我与高炳东村村委会的矛盾,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村委竞选。当时,高连国采用欺骗手段,诱使我将村主任职位让予他。然而,他当选后却背信弃义,立刻着手排挤我出村委会。我深知其品行不端,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多次当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的面反击他,强硬回击其不公行径;即便在派出所协调相关事宜时,也毫不退让,他当副所长马建涛的面动手也遭到我强烈打击,明确抵制他的无理要求。事后,他雇佣四人持刀棍打砸我办公室与车辆,企图报复的同时逼迫我出村委会。可遭到我对他义正言辞拒绝,让他独揽村委霸权梦碎两届。也正因如此,我彻底触怒了高连国,自此便遭到他长达十余年的恶意打击报复,而我与村委的劳动争议案件,正是他挟私报复的关键手段。
我与高炳东村村委会的劳动争议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均判决我胜诉,判决明确认定我与村委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相关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然而,这一清晰无误的司法结论却在再审阶段被彻底颠覆,主导者正是长期把持高炳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高连国。此人自2007年起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早有盗窃、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前科,更在任职期间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下累累罪行,最终经2024鲁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判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把持基层政权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我案件再审期间,尚未落网的高连国气焰嚣张,带领爪牙公然践踏法律:他违规召集村民代表会、党员会,胁迫众人出具我2011年未在村委工作的虚假证明,其中数名签字者当时还是在校学生,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画押;他以“不让你好好退休”“举报你在炒米山饭店花费由村委报销”等恶毒言辞,威胁时任沣水镇政府民政主任的杨玉森,逼迫其不敢出庭为我作证——而这一嚣张威胁行径,在2024鲁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其违法犯罪事实里,亦能印证其一贯作风;他还胁迫沣水镇政府出具对我不利的证明,通过非法投诉逼迫公安机关出具不实报案材料,甚至违规获取刑事卷宗中的相关内容,以此恶意推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妄图彻底推翻此前的胜诉判决。
更令人愤慨的是,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振涛,竟与高连国存在秘密交往,沦为其操纵司法的“保护伞”。高连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行贿等卑劣手段,承揽3亿余元工程项目,非法获利超1.7亿元,高振涛无疑是其利益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再审过程中,高振涛对我提交的视频、录音、人证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反而刻意采信被高连国以房屋分配威逼利诱后翻供的同村工作人员高思超的虚假口供。要知道,高思超在一审、二审阶段,明明如实证明我在村委工作三年的客观事实!正是高振涛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硬生生将一桩铁证如山的胜诉案,办成了让我蒙冤败诉的错案!
此后,我向淄博市纪检机关、经开区纪检机关多次反映高振涛的违法违纪问题,案件虽进入调查程序,却始终进展缓慢、久拖不决。近期,我带着两案的新证据,多次联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张增娇处长沟通纠错事宜,他的所作所为,却彻底寒了一名维权群众的心,更严重背离信访工作“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根本宗旨:他先是故意刁难,要求我重复提交早已交由政法委杨旭东书记安排人员并转交给法院的新证据;我按要求邮寄后,他又仅以一句轻飘飘的“不符合条件”,便粗暴拒绝启动纠错程序,全程拒不说明任何具体理由,全然无视群众的合理诉求。
最让我无法容忍、忍无可忍的是,张增娇在接访时的恶意挑衅,直接将我逼到了不得不继续追究到底的地步!接访过程中,他主动提及我此前实名举报高振涛违法乱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事,竟带着挑衅口吻宣称:“淄博市纪委已经告诉我,高振涛没有违法乱纪”。这番话,彻底点燃了我的怒火!事实上,此前淄博市纪委的张处长曾就该举报与我沟通,因一处细节沟通不畅让我签署举报结果意见时,对方明确表示,若我对结果不满意,只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或者我也可以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反映就能继续追究高振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
当时,我念及高振涛曾有过些许帮衬,本已打算不再深究,只盼通过杨旭东书记的协调,启动法院院长发现制度重审案件便罢——况且杨书记已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调度处理此事。我将这番退让的想法坦诚告知张增娇,可他非但不予体谅,反而拿纪委的调查结论肆意挑衅、恶意刺激我。我当即义正言辞地告诉他:“就凭你这句话,我本来不想追究高振涛,现在非彻查到底不可!”张增娇身为司法信访工作人员,非但不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反而故意激化矛盾、火上浇油,其行为之恶劣,性质之严重,实在令人发指!我充分怀疑其政治立场存在严重问题,怀疑其是国外敌对势力同伙,刻意制造矛盾、增加社会负担,给领导添堵、唯恐天下不乱。
此外,我与沣水镇第一小学的劳动争议案,经审理同样认定我与学校存在九年事实劳动关系,一审、二审相关认定清晰明确,但此案在后续处理中亦存在明显错判。按照法律规定,学校理应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而我新发现的证据显示,学校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和手印均非我本人所留,当初约定的15000元补偿款更是分文未兑现。山东省检察院上周明确告知我,即便抗诉期限已过,只要提交新证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院长发现制度依法处理。但张增娇对此置若罔闻,既不启动纠错程序,也不提供任何书面答复,甚至拒绝转交我写给梁久军院长的信件。我要求他退回我提交的院长发现制度相关材料,他才极不情愿地退还;整个沟通过程中,他态度嚣张跋扈,动辄不耐烦甩门而去,全然没有一丝一毫为民服务的意识!
如今,高连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已被依法严惩,2024鲁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就是其罪行的铁证,可他当年一手操纵的两起错案,至今仍未得到纠正;高振涛的违法违纪疑点尚未查清,张增娇又在信访工作中肆意妄为、恶意挑衅群众,更严重的是,纪检机关针对高振涛的调查结论竟被泄露给张增娇,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纪检工作保密纪律,背后必定存在失职或违纪问题。多年来,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处奔波、心力交瘁,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一个普通百姓在强权与不公面前的无助与辛酸,笔墨难以言尽!
您始终强调要纠治“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顽瘴痼疾,压实监督责任,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基于此,我含泪恳请贵部门:
1. 挂牌督办案件纠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督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我与高炳东村村委会、沣水镇第一小学的两起劳动争议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复查;复查期间需书面告知我进展节点,复查结论需附详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说明,明确是否纠正原再审错判。
2. 深挖彻查利益勾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对法官高振涛与村霸高连国的利益关联开展全面调查,重点核查高振涛在案件再审期间的办案流程合规性、与高连国的非正常接触线索;同步核查高振涛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对其收入与资产明显不符的部分查明来源,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责任;调查结果需向我反馈(涉密内容除外)。
3. 严肃问责信访失职及立场问题(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对张增娇在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查清其故意刁难群众、拒绝依法启动纠错程序、恶意挑衅激化矛盾等问题;同时彻查其政治立场,查清其是否与国外敌对势力存在勾连、是否刻意制造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治理负担,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书面告知我;督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信访工作作风,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反馈流程。
4. 严查调查结论泄露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秘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彻查淄博市纪委针对高振涛的调查结论泄露给张增娇的渠道与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责任,对泄露信息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并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坚信,在您的公正监督下,法治之下绝无法外之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恳请您尽快介入调查,严肃执纪问责,还我一个公道,捍卫法律的神圣尊严!
此致
敬礼!
反映人:翟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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