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海监管局负责同志:
您好!
本人于2025年向贵局举报了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外包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贵局对此高度重视,经核查后于2025年7月4日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称《通知》),认定其存在外访记录缺失、违规获取并使用非预留手机号码发送催收短信等问题,并责令其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贵局能将此关键监管文书向本人抄送,体现了监管工作的透明与公正,本人深表感谢。
根据《通知》要求,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整改期限将至。就此事后续,本人作为厉害关系人和启动调查的关键人,特向贵局陈情并表达以下两点核心关切:
一、 关于整改结果的知情权与具体疑问
本次违规事项的发现与核查,是由本人通过举报所启动。作为被违规催收行为直接影响的金融消费者,该事项的整改结果与本人权益息息相关,本人对此拥有天然的、合理的知情权。
截至目前,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或其任何关联方,均未就整改情况与本人进行任何主动沟通或说明。对于贵局《通知》中指出的两个核心问题,本人仍有诸多疑问悬而未决:
1关于外访记录缺失:外访是催收过程中一项严肃且可能对消费者生活造成重大干扰的行为。为何如此重要的环节会“未规范回传”导致记录缺失?当时的外访行动,是否通过催收公司内部的OA或管理系统向该公司管理层及兴业银行进行过正式报备?该缺失的外访记录,是否已在整改期内被补充录入至贵局要求的“贷后管理的催收系统”中?
2关于兴业银行合作的催收机构浙江**公司的催收员为何能看到我完整的身份证号码?2025年新的个人信息国家标准实施之前,旧标准是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标准不追溯过往原则,事发当时应遵循GB/T 35273-2020的相关规定,当时的GB/T 35273-2020规定身份证号码与对应的自然人姓名同时处理时,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又必须遵循一事一授权原则。首次向兴业银行提供身份证信息时目的仅为办卡。事发时,其委托的催收公司员工同时处理我身份证号码信息和姓名信息尽然是为了通过国务院客户端app帮我找回密码。当时我并未委托也并未同意兴业银行和相关催收机构帮我找回国务院客户端的密码。兴业银行应当在整改报告说明为何向催收员披露我完整我身份证号码信息?为何同意催收员帮我找回国务院客户端app账户密码?
3关于信息泄露风险:外包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本人非预留手机号码,贵局已指出“不能排除在此过程中造成其相关信息泄露的可能”。对于这一重大风险隐患,兴业银行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进行溯源、阻断和补救?是否对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及后果进行了评估?是否查清了当时究竟向多少客户发送类似短信?是否达到500人标准,若有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案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兴业银行至今保持沉默,本人无从知晓整改是否真实、有效、到位。因此,恳请贵局在后续监管中,能对上述疑问予以关注,并督促兴业银行就整改结果向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本人作出必要、合理的说明。贵局能允许我现场查阅(不复制不拍照)整改报告更好。若不能请简要对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我披露。
二、关于纠纷解决的最终立场:
本人始终相信并尊重监管机构的权威,也认同通过调解高效、彻底化解纠纷是优选途径。在此,本人正式向贵局表达:愿意在贵局的协调或主持下,与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由此事引发的所有争议,彻底终止纠纷。
然而,若兴业银行方面既拒绝向本人披露实质性的整改情况,又对通过监管调解解决纠纷的提议缺乏诚意,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不得不寻求司法最终裁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厘清责任、争取公正。
再次感谢贵局在此事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负责的监管态度。无论后续走向如何,本人均将依法、理性推进。期待贵局的继续关注与指导。
顺祝工作顺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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