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外国研究资金从来不是私事,而是法律问题。
美国《高等教育法》第117条规定:高校接受外国政府或机构的大额资助,必须申报、必须公开,来源、金额、用途全部申报。隐瞒不报的,不全报的,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可以直接进校调查,情节严重的会被停止联邦经费。
美国还有《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对代表外国利益开展研究、传播、政策影响的行为,要求强制登记、信息透明。理由只有一句:防止外国影响扭曲公共认知。
英国要求高校系统披露海外研究资金,强调利益冲突与国家安全风险。
根据英国《国家安全法 2023》第四部分建立的 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 (FIRS),在英国境内由外国势力指示或涉及指定外国实体的活动(包括某些研究、合作与资金安排)必须依法注册并公开透明,未注册构成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是为了增强对外国影响的透明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欧盟则宣布不断强化科研透明度审查,把“资金来源”明确列为风险变量。欧盟自己在研究规范里就明确把“资金来源透明”列为核心要求,还特别强调要防止“外国依赖与利益冲突”影响研究质量与内容。
在澳大利亚,凡是代表外国委托方在本国开展活动(包括研究类活动),都有法律义务向政府登记,不登记就是违法,法律甚至设定了刑事处罚。
加拿大政府发布的《国家安全研究伙伴关系指南》,在联邦科研经费审批中,政府将“研究合作关系”纳入国家安全评估范围,作为资助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任何与受关注外国机构有关联的合作项目,都可能在申请联邦资助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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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定,西方人都不太懂“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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