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7年 9月20日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第1款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这两款的规定旨在鼓励律师之间协同作战,相互提供帮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常常遇到一审律师不愿意给二审律师提供阅卷的方便,本来其有卷宗,二审律师找他调阅卷宗,不少律师以卷宗容易泄密为由不肯给,这就就不符合律师协同精神。我如果办理一审案件,二审律师找我调取卷宗,我不仅会给,还会把我一审的工作成果全部给他,因为一审和二审律师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那么小家子气,没有格局。如果你是一审律师不愿意给人家卷宗,那么,当你是二审律师的时候,人家也不愿意给你,这不是给自己增添麻烦了。因此,我鼓励和提倡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协同的精神,只有团结,才能做好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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