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5-12-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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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求助信

尊敬的杜新院长:
您好!冒昧致信,实因案情重大且个人已陷入绝境。我是贵院(2025)川19民终1707号案件的当事人赵蕾。本案案由已由“不当得利纠纷”更正为“侵权责任纠纷”,核心是追究被上诉人官奎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侵权赔偿责任。我因被诈骗巨额而负债累累,无力聘请律师,现恳请院长关注,并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对本案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
我于2025年12月14日已向贵院正式提交了《关于申请调取官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请求调取官奎涉案银行卡的完整银行流水、其他被害人退赔情况以及相关刑事案卷材料。这些证据是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的唯一客观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证据客观不能自行收集。所有证据均形成于宁夏中宁县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刑事程序中,由司法机关掌握,我个人完全无法获取。
第二,证据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我的30万元被骗资金已流入官奎的账户(附件1),直接决定其帮助行为与我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刑事判决仅认定其账户总流水400余万元,其中包含另一被害人钱远丽的1万元,但我的资金流向详情,必须依赖完整的银行流水才能查明最后我的30万元的去向,所以必须要看到官奎全部的资金流向。
第三,刑事追赃程序已无法提供救济,民事诉讼是合法最终途径。生效刑事判决仅追缴了官奎的违法所得32046元,未判决其对我进行退赔。办案机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明确说明,我“在该刑事判决中未得到任何赔偿或退赔”,且“无法通过刑事案件追回损失”,故建议我提起民事诉讼。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即在刑事责任之外,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虽然本人已有证据证明官奎刑事判决涉案资金包括本人的30万元,也有公安提供的情况说明,还有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个人觉得足以证明,但是若想调取更完整的证据,还请贵院“公对公”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调取更多相关笔录,倘若因无法调取足够证据而导致败诉,我将彻底丧失法律救济。
尊敬的院长,我并非无理缠讼。我持有公安机关认定我被骗30万元、并建议我民事诉讼的《情况说明》民事诉讼,也有检察机关告知我应向侦查机关追赃的回复司法。我所有的努力,只是想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让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者承担其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向您求助。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批示合议庭或相关部门,能够依法调取(2024)宁0521刑初135号刑事案件的涉案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这对于我一个已陷入绝境的普通百姓而言,是决定案件走向、乃至决定我能否重拾生活希望的关键一步。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也相信法院的担当。恳请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求助人:赵蕾
2025年12月21日
@巴中中院 @巴山检察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 中宁县人民法院调查证明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