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5-12-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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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
关于(2025)川19民终1707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庭后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赵蕾就2025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为更清晰地阐明上诉主张,辅助合议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现提交本庭后补充书面意见如下:
一、 本案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侵权责任,上诉人损失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以本案“应先通过对上游犯罪实施者的刑事追赃程序进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该裁定未能正确识别本案的法律关系本质。
被上诉人官奎“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提供给他人的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行为本身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所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被诈骗的300,000元资金,正是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该银行卡账户进行流转,此事实已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民事诉讼建议函》予以确认。因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明确的法律因果关系。这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非简单的“不当得利”。
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为上诉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且本案已不具备通过刑事追赃挽回损失的条件
一审裁定所依据的“刑事追赃优先”原则,在本案特定情形下不应成为阻断民事救济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正是为了在刑事责任之外,为受害人提供独立的民事求偿渠道。
尤为关键的是,本案通过刑事程序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已被官方文件明确排除。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具的《民事诉讼建议函》明确指出:“该案涉案钱款无法通过资金溯源等刑事追回”。这从侦查阶段就证实了刑事追赃途径在本案中的局限性。同时,针对被上诉人官奎的刑事程序已经终结,其仅被追缴了违法所得32,046元,涉案银行卡内余额也被没收。该刑事判决并未涉及对上诉人损失的退赔。侦查机关亦明确指出,“被害人已无法通过刑事案件追回损失”,并“建议被害人赵蕾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充分证明,刑事追赃程序已无法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第四十六条另行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是上诉人维护权益的合法且必要途径。
三、 为彻底查清案件关键事实,恳请贵院依法调取相关刑事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上诉人银行卡的完整资金流水、其他被害人的退赔情况等事实,对于认定其帮助行为的规模、主观恶性以及刑事追赃的实际效果至关重要。这些证据材料均保存在刑事案件卷宗中,上诉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查清“刑事追赃程序仍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这一关键前提,上诉人再次恳请贵院能依法开具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调取“其他已查明的被害人的详细名单、被骗金额、以及是否从被上诉人官奎处或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退赔的具体情况”,将直接证明另行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官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帮助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了上诉人的巨额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进入实体审理。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蕾
2025年12月21日
@巴中中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