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律所给某高级合伙人兼二级律师(副高职称,他本人有TOP3刑法学博士学位,当过经侦警察)做律师助理的时候,他非常明确地告诉我,刑事辩护最重要的是打案件定性。也就是要对案件事实,通过讲道理的形式,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
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当时接了个因为篡改系统折扣额度骗取审核,偷取部分快递费用的快递员的案子。公司、警方、检方,都指控这快递员构成诈骗罪。而法律上,也的确可以这么认为,因为篡改系统折扣额度骗取审核,偷取快递费用的行为,的确符合诈骗罪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规定。
但我们给他做辩护时,却主张快递员作为企业员工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比诈骗罪的量刑更轻。
理想的刑事辩护是通过类似讲道理的方式进行的。至于辩护人只能从证据入手,揪着证据瑕疵不放的,就像辛普森案一样,反倒是没办法的办法。
两相比较,讲道理和打证据瑕疵,一个是走刑法路径做实质判断,另一个是走刑诉法路径走形式判断。后者虽然看起来蛮高大上,但是实际上多少有点欠或者说难绷。
因为辩护人很可能是因为讲道理的方式走不通,无法合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才只能通过形式掩盖实质。
换句话说,就是事实极大概率发生了,比如真的跟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但却强调司法机关有程序瑕疵,在并不否认事实的情况下,强调事实“无效”——说白了就是,我的确干了,但你证明不了,嘿嘿!
对没有法学背景和法律实践经历的网上邻居来说,如果遇到那些只能打证据不能打事实定性的案子,那么多少是可以在心里给犯罪嫌疑人做点“有罪推定”的。
这也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长期以来的纠葛,实现了程序正义的案子未必维护了实质正义,而实质正义却又是人类最想追求的。
非把程序正义绝对地捧上天,那么包公杀陈世美这类公认的公正判决都是错的。毕竟在古代诉讼中,老百姓进公堂都要先吃杀威棒……这在现代要被叫作刑讯逼供的。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