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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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4) 鄂民申 9583 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帆)
被申请人 柳某芳
裁定日期 2025 年 2 月 27 日
裁定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人主张要点
法律适用错误
认为已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有效,原审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协议无效属错误。
主张二审判决认定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系滥用原则,其仅提供撮合业务,未实施 “大量资金融通”。
事实认定错误
协议条款已用黑体字提示,符合《合同法》第 39 条,非格式合同。
资金通过华夏银行存管子账户直接汇至借款人,未控制资金,“期望年化回报率” 非利息。
平台已通过 APP 展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等信息,已履行披露义务。
电子签名问题系 CFCA 整改导致,不影响其合法性。
类案参考主张
要求参照最高法 (2023) 最高法民申 778 号民事裁定,认为其提交的案例库编号为 2024-08-2-103-007 的案例应作为参考。
三、法院审查核心观点
法律关系定性
某某公司不仅提供 APP 平台,还深度参与借款管理、回款管理、贷后管理,业务模式远超 “撮合交易” 范畴,更接近金融机构角色,不符合中介服务特征。
柳某与实际借款人无直接合意,债权追索困难,公司行为实质构成变相资金融通,影响金融安全,扰乱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与公序良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属于 “公序” 范畴。
公司未取得网贷中介资质,大量资金融通行为导致出借人面临资金无法收回风险,损害公共利益,二审认定合同无效正确。
类案参考驳回理由
提交案例与本案事实不同,且非指导案例,原审不予参考符合规定。
四、裁定结果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215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驳回再审申请。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