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应邀住女友家被控强奸获刑#
我是发现有些人压根没性经验,搁这说什么性同意。
就这么说吧,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进入,稍微抵抗一些,男方如果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比如暴力或者下药,想用正常的结合方式,是根本办不到的。
不然你以为那句俗语叫神仙难-打滚-的-是怎么来的。
单纯的试图用蛮力(没有用暴力殴打使女方屈服)来试图和一个女性发生关系,如果女方不配合不愿意,就是两个男性也没有办法。
参考这个电影片段,神仙难-打滚的-就很具象化了。http://t.cn/AX4vNqi9
这电影里用的就是蛮力,而不是暴力。
如果用暴力殴打,打到对方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那一个人就够了。
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的重点是强,认定违背妇女意愿一定要遵从三要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而不是单纯在那强调性同意。
正常判定强奸,总要有这三要素中的一样,而争议案件大多是少了客观证据,只有口供。
因此,强奸罪的认定本来有三要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
这三要素是法律中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核心标准。
可现在看起来这三要素已经被虚无得要死的性同意概念所替代。
所以说,按现在这个判定强奸的标准,你不想坐牢,就离异性远点,管好自己下半身,自己🦌🦌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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