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头萌萌 25-12-2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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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应邀住女友家被控强奸获刑# 这个案子有什么问题吗?

法院这不是说得很清楚了,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女方也说了是分房睡,但男方不走,很明显是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性侵行为。

男方母亲也是很抽象,单方面称女方在儿子被拘留后留言“好想你”,想说明啥呢?这并没有改变她儿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啊。

有个男博主自以为气愤地发了图2,在他看来可能这些不等号很荒谬,但其实这些不等号都是正确的。

性同意,性同意,不是说得很清楚了,是涉及“性”行为的同意。这里面哪一样等同于性行为吗?

这些在广场上阴阳怪气的男网友,兄弟邀请你们去他家住是默认可以和你们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吗?男性长辈邀请你们去家里住,是默认可以对你们进行性行为的意思吗?男领导让你们在他家住,他就可以对你们进行性行为吗?

根本就不需要讨论的问题,总拿出来讨论,装什么傻呢。

性同意就是针对性行为发生时候的同意,之前有刑法专家已经说过了,我们的法律一直用的就是同意原则,原话“不要求被害人必须有能证明的反抗行为”。

有些男性和男宝妈好像觉得女方如果不是要死要活不同意,就不是不同意一样,天生强歼犯思维,这是需要改正的错误的想法。

至于可撤销,这个也讨论很多遍了,在性行为途中如果女方觉得不适,她可以喊停,这时候男性就应该停。别撒谎说停不下来,除非是狗和猫“拔”不出来,否则喊停就停,不停就是强歼,没毛病。

觉得这样就是法律偏袒女性了,那这种人就和女性保持距离,不要发生性关系——完全可以找同性。

热知识:这世界给男性提供的性服务够多了,怎么都有办法,不需要强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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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