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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受权发布:庞叔令提供之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撤销庞赞臣为徐莺外曾祖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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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关于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和16777号公证书的决定 (2017)浙杭证撤字第02号
2016年8月15日,我处根据徐安华的申请出具了(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证明徐安华是庞赞臣(别名庞元浩)的外孙。同时,公证书中另页出具了(2016)浙杭证字第16777号公证书,证明(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的英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相符。
2016年11月4日,庞叔令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我处提出复查申请,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对原告庞叔令诉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徐莺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5)吴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徐莺(徐安华之女)主张庞赞臣是其外曾祖父的事实不予认定。同年6月11日,徐莺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徐莺与庞赞臣身份关系的认定。2016年11月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中,徐莺的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徐莺的代理人当庭表示该公证书提供给法院是为证明庞赞臣是徐莺外曾祖父的事实,因此该公证书与庞叔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庞叔令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赞臣与庞明霞的第二代关系,何以公证证明庞赞臣与徐安华的第三代关系,该公证书证明庞赞臣与徐安华亲属关系无事实依据,公证证明事项错误,要求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并向我处提交了(2015)吴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生活周刊》2015年第5期的封面、第135页、136页的复印件,以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户口薄号码:71152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复印件。据此,我处认为庞叔令的复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我处受理后,对(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卷宗进行了复查,并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进行了核实。经查实,徐安华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其外祖父庞赞臣曾在美国读过大学,为查询外祖父亲属关系的相关历史资料及档案所需,申请办理其与庞赞臣的亲属关系公证,并向我处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一九五二年三月十日所填庞赞臣(别名元浩)户的户口登记表。2、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所填庞赞臣(别名元浩)户的户口登记表。3、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徐祖林户的户口号码40767的户口登记表。4、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徐祖林户的户口簿号码71152的常住人口登记表。5、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潘志新户的户口簿号码71151的常住人口登记表。6、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徐安华的普通中学毕业登记表。7、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徐安华的干部履历表。8、2009年10月重建的庞赞臣和潘志新、高兰石的墓碑照片及徐祖林和庞明霞的墓碑照片。上述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庞赞臣与潘志新的夫妻关系,徐祖林与庞明霞的夫妻关系,徐安华系徐祖林与庞明霞的三子,潘志新系徐祖林的岳母,潘志新系徐安华的外祖母。据此,推断证明徐安华系庞赞臣(别名元浩)的外孙。
另查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对原告庞叔令诉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徐莺(徐安华之女)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吴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目前尚无直接证据证明庞明霞与庞赞臣的关系,故徐莺所提供之证据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为由,对徐莺主张其外曾祖父为庞赞臣的事实不予认定。同年6月11日,徐莺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徐莺与庞赞臣身份关系的认定。2016年11月2日,二审法院法庭调查中,徐莺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欲证明庞赞臣与庞明霞系父女关系,进而证明徐安华(庞明霞之子)与庞赞臣的父女关系,为查清事实,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处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向复查申请人庞叔令作出了延期出具复查处理的决定,并对有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实。期间,我处再次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查询户籍档案;向诸暨市档案馆查阅庞氏家族相关材料;向浙江省档案馆查阅1927年至1949年的浙江实业银行的历史档案;根据庞叔令提供的线索,赴浙江省档案馆、湖州市图书馆、湖州市南浔区档案馆、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等单位取证,根据庞叔令参与创办浙江实业银行、徐祖林曾任浙江实业银行经理的线索,赴浙江省档案馆查阅浙江实业银行的历史档案,经查证核实与庞明霞的关系,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庞赞臣与庞明霞的父女关系,庞赞臣与庞明霞的关系处于待证状态。
我处认为,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公证程序规则,这是公证活动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于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确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唯一性,具有排他性。从徐安华向我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来看,虽能证明庞赞臣与潘志新的夫妻关系,徐祖林与庞明霞的夫妻关系,徐安华系徐祖林与庞明霞的三子,潘志新系徐祖林的岳母,潘志新系徐安华的外祖母,但目前尚无直接证据证明庞赞臣与庞明霞的关系,现有证据不具有完全排他性,据此推断出具徐安华系庞赞臣的外孙的公证证明的证据不够充分。且徐安华申请公证时,明知其女儿徐莺与庞叔令在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徐莺主张庞赞臣是其外曾祖父的事实,徐安华对该亲属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且处于徐莺上诉的审中,故本应山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以公证程序认定,违反了《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处出具了不应办理的公证。
综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同时一并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7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八十一条和《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如对我处的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公证协会投诉。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2017年4月10日
送达:徐安华
主送:庞叔令、徐安华
抄送:杭州市公证协会
(注:图片中部分文字因拍摄角度、清晰度问题存在模糊,已结合上下文及公证文书常规表述补全核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