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传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我觉得部分网友的理解并不准确——“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这种说法并不想当然地成立,如果成立的话,这种内涵并非新法创制。
我们先来看看新旧法相关规定的比较,大家可以直接看配图,可能更直观。
旧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法: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法删除了“计算机”这一场景限定词,使法律覆盖了所有网络传播行为——这是有必要的,也是现实需求,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审议通过,2012年10月进行第一次修订,那时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还不具备强大的信息网络功能,修改的目的旨在使法律用语与技术发展同步,覆盖手机、平板等所有信息网络终端,消除了可能的执法模糊地带。
罚款数额的提高,也是因为公众的经济水平相较于2012年都有普遍性的提升。
至于新增的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条款,主要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为什么说“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并不想当然地成立?
我们以夫妻或情侣私聊来分析,夫妻、情侣肯定属于微信好友,从法律条文层面来看,新法并未将夫妻、情侣间的私密通信排除在外。从字面上看,向他人(包括伴侣)发送淫秽信息,构成了“传播”行为。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行为通常因高度的私密性、双方合意且无对外扩散意图,被执法机关主动介入查处的概率极低。其社会危害性与向不特定多人传播有本质区别,通常不会构成治安案件。但需注意,如果一方不同意接收或关系结束后一方举报,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小兜法眼看世界##明年起发淫秽信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