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2-23 10:36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程序指引

本指引共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一)遗嘱确定
被继承人订立有生效遗嘱,并于遗嘱中载明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协商确定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订立的遗嘱中未载明遗嘱执行人的,由全体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兜底确定
无继承人或其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二、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形式
若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无争议,可按照上述确定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符合兜底确定的情形,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由上述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申请程序及提供材料事宜参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若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三、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明;
(三)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相关证明。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四、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五、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职责及法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六、遗产管理人的变更、撤销及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申请撤销原遗产管理人并另行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一)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