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并使用部分公司在库原材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通过银行以托收方式扣缴支付,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操中存在困难,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此外,公司部分材料为批量采购或原材料库存中已有的材料,研发项目在实际进行时根据需要进行小批量领用后,亦需要进行相应的资金置换,以确保相关费用核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科瑞思 301314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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