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法时代-
25-12-24 02:49

本人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泥河湾村村民常建文现实名举报:因实名举报危房改造质量问题反被多名村干部闯入民宅强行拔监控打人事件处理过程中,深感阳原县多部门、阳原县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存在履职违法、包庇纵容、枉法裁判及打击报复等严重问题,现郑重陈述,望相关部门依法核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恳请上级部门依法核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概述
本人因阳原县公安局法医及化稍营派出所涉嫌包庇违法嫌疑人,曾向中央巡视组通过电话举报。该举报材料后被转至阳原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后者向本人邮寄了信访履职答复书。然而,阳原县公安局在答复中作出的调查结论严重失实,将村委会因自身过错主动支付的赔偿款歪曲为本人“不当得利”,村书记不提起民事诉讼,反而与公安机关相互勾结,把本该属于民事纠纷通过行政手段作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不实履职答复书,其目的显然是利用公权力压制本人维权,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与此同时,本人因危房改造质量问题及村干部暴力侵权等事项维权时,遭遇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不公处理,陷入多重困境,生活濒临绝境。
二、自来水安装致房屋受损及赔偿事宜的事实真相
1、房屋受损的起因与责任归属
当地村委会在组织安装自来水过程中,因施工不当,于2022年 7 月导致本人房屋墙根基被浸泡、地面塌陷,进而引发墙体裂缝、屋内漏雨等严重问题。本人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村委会反映,但其始终置之不理,拒绝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直至本人通过网络曝光该问题,形成舆论监督压力后,村委会才于当年 10 月主动提出赔偿解决方案。
2、赔偿协商的真实过程
协商期间,本人的核心诉求始终是“解决问题、修复房屋”,从未主动要求具体赔偿金额。是村书记主动提出“赔偿 5 万元”,本人基于尽快解决房屋受损问题的考量,表示同意。此赔偿系村委会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害而作出的自愿补偿,属于民事责任范 畴,且有明确的事实因果关系(自来水安装不当致损),完全合法合理,与“不当得利”毫无关联。
3、阳原县公安局的不实定性与违法关联
阳原县公安局在调查中,故意将上述自来水致损赔偿事宜与次年 2月发生的危房改造质量问题强行关联。事实上,二者涉及不同房 间:自来水浸泡导致的损害发生于正房,而危房改造质量问题(墙体开裂脱落)出现于西房,系完全独立的两个事件,且时间相差数月,不存在任何因果或关联关系。公安局无视客观事实,将村委会自愿支付的赔偿款定性为本人“通过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要挟索要的不当得利”,显然是对事实的恶意歪曲。针对所谓“不当得利”的指控,本人曾明确向村书记提出:若村委会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村书记不提起民事诉讼,反而与公安机关相互勾结,把本该属于民事纠纷通过行政手段作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不实履职答复书,其目的显然是利用公权力压制本人维权,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三、危房改造质量问题与基层部门的推诿扯皮
本人房屋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墙体开裂、脱落现象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本人多次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方维修或赔偿,但相关部门始终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本人再次通过网络曝光进行舆论监督,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却成为后续被打击报复的“借口”。村委会在处理危房改造质量问题时,曾要求本人签署“保证书”,试图以格式化文书规避其责任。本人基于合理诉求,明确提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理应签署赔偿协议或维修协议,而非无条件的“保证书”。村委会此举实质是利用基层权力压制群众,强迫本人接受对自身不利的条款,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四、村干部暴力侵权及公安机关的包庇纵容
1、暴力侵权事件的经过与后果
因上述问题协商未果、沟通破裂,村干部于2023年6月30日夜间强行闯入本人家中,实施了一系列违法侵权行为:包括拔除监控设备以掩盖证 据、对本人进行怒斥、威胁恐吓(甚至提及本人两名未成年子女,意图通过家人安全施压)、暴力殴打等。本人在自家屋内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属于行使合法防卫与举证权利,不存在任何 “挑衅”行为。冲突中,村书记带领多名村干部对本人实施殴打,导致本人后背淤青,经医学检查显示,血清肌酸激酶指标飙升十余倍(提示骨骼肌肉严重损伤),心电图出现异常,且已造成不可逆转的器质性伤害。上述事实有医疗记录为证,足以证明村干部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违法犯罪。
2、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与违法处理
事后,本人就村干部暴力侵权一事向化稍营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既未出面调解,也未对涉事人员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在本人与村干部通过第三方(村干部主动委托的代理人)达成私人民事伤害赔偿协议后,派出所又故意否定该协议的效力,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没有违法事实”。此举显然违背客观事实:村干部闯入民宅、暴力伤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仅凭主观臆断认定“无违法事实”,实质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纵 容。更值得警惕的是,该处理结果与本人此前举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时间关联性,不排除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能。
3、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合法性质疑
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行政和解,原因在于:私人民事伤害赔偿协议仅体现民事赔偿关系,不代表本人放弃追究村干部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权利,更不能替代公安机关的法定调查职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258 条第二项,对于达成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仍应根据违法事实作出相应处理;而阳原县公安局却依据第 259 条第一项“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目的是为村干部脱罪,为后续反咬本人“不当得利”埋下伏笔,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五、司法程序中的不公与本人的困境
阳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未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认可其“没有违法事实”的结论,导致本人的伤情与维权主张未得到司法支持。法院作为司法
公正的本人一道防线,未能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反而成为其不当履职的“背书者”,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本人作为已被纳入边缘监测户的贫困群众,本就生活困难,却因上述事件被迫卷入无休止的司法诉讼。高昂的律师费用、持续的医疗支出(因伤情不可逆转需长期治疗),已使本人家庭经济彻底崩 溃,生活陷入绝境。阳原县公安局作为政府执法部门,不仅不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反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与基层村干部相互勾结,形成系统性庇护,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背离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六、诉求与结语
综上所述,阳原县公安局在处理本人举报及相关案件中,存在调查不实、适用法律错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化稍营派出所涉嫌包庇违法嫌疑人,对暴力侵权行为不作为;阳原县人民法院未能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未能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上述部门的履职失当,已严重侵害本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健康权及司法救济权。
本人恳请上级部门依法彻查以下事项:
1、纠正阳原县公安局将合法赔偿歪曲为“不当得利”的错误结论,撤销相关履职答复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2、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对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渎职、包庇、打击报复行为进行追责,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部门更应成为守法的表率。恳请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本人一个公道,让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避免类似侵害群众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热点引擎计划##我要上热门##动态连更挑战#

发布于 北京